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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签了协议但未网签 开发商中介须7天内解除合同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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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20: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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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令开发商、中介必须履行最新发布的“限购令”告知义务。据悉,对不符合购房资格但已签订购房协议、二手房买卖合同,尚未网签的购房者,开发商、中介必须在7天内解除合同,无条件返还相关购房订金、保证金。

   未网签应退钱

  随着3月8日南昌升级版“限购令”出台,有购房者表示,在新规出台前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了订金,但未来得及网签,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对此,《通知》要求,对不符合购房资格已签订购房协议但未网签的,开发企业须在7天内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还购房订金。对不符合购房资格已经通过经纪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但未网签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须在7天内解除合同,并将订金、保证金及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退给当事人,不得收取相关中介服务费用。

  须告知调控政策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必须在销售现场、经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南昌市房地产调控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并向意向购房人做好限购、限贷等政策解释工作。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限贷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当事人和企业、机构要在《购房人住房情况申报表》上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房产交易及登记时,应一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购房人住房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证明。

   严查不当经营行为

  《通知》明确指出,违反限购限贷政策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

  据了解,为贯彻南昌市政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南昌房管部门将针对开发商可能出现的9类不当经营行为进行严管,相关行为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

  为稳定二手房市场,南昌市房管部门针对二手房中介机构也制定了严管措施。该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控”期间,一旦发现有企业存在《通知》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房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约谈、暂停网签、信用记录、“黑名单”等制度措施。对存在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西日报  记者万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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