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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融创反击绿城:交易不以绿城董事会批准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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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0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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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中国(03900.HK)和融创中国(01918.HK)的股权之争再度升级。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专业律师指出,董事会批准不是必要条件,合同没约定时间不影响法律效力,仍有权履行。融创公告强调,订约方之间从来没有订立协议规定绿城董事会批准为交易的先决条件。
                        证券时报记者 张达
绿城中国(03900.HK)和融创中国(01918.HK)的股权之争再度升级。针对日前绿城公告否认出售上海融绿,融创昨日发布公告反击称,绿城董事会批准不是交易先决条件,融创有权进行协议项下的交易。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专业律师指出,董事会批准不是必要条件,合同没约定时间不影响法律效力,仍有权履行。
1月5日,针对融创以155亿元代价收购融绿平台权益一事,绿城发布公告称,此前与融创签署的有关出售事项的文件,并未注明日期,须待绿城中国董事会正式批准并加注了日期才能生效,无法接受融创的单方行为,并向融创发出律师函。
对此,融创公告进行澄清:已于2014年12月18日取得批准收购交易的必要决议案,尽管这些决议案及会议记录没有注明日期,但是融创已获其法律顾问告知,这些决议案的有效性应不受影响,且在有关决议正式签署后生效。
融创公告强调,订约方之间从来没有订立协议规定绿城董事会批准为交易的先决条件。因此,待订约方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该等协议后,该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订立协议并非融创的单方面安排,在2014年12月18日前,协议订约方已就交易条款进行广泛讨论,并已获得融创绿城董事会及股东以及上海融创绿城股东批准。
对于无日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交易是否需要绿城董事会批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明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交易双方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就可以,董事会批准不是必要条件,因为股东会的权力要大过董事会,绿城中国董事会是否同意更没有意义。
“时间不是问题,不影响合同效力。”刘晓明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规定,对于没有约定时间的合同,合同任一方都有权自己履行合同,并且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此外,针对绿城所称已于2014年12月30日向融创发出律师函一事,融创澄清称,上述宣称并不准确,实际融创收到的是一封附有绿城法律顾问函件的电子邮件,并且是在2014年12月30日就有关协议签订后于2014年12月31日凌晨收到的。
<p>融创公告认为,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收购协议,已获正式授权,且该等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协议条款及条件,融创有权进行协议项下的交易。同时,融创正咨询法律顾问,并保留对绿城的公告所造成任何影响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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