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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探亲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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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2: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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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旅游交通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070-0801-2008-0048
  责任部门:市局出入境管理处

事项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对象及范围居民      
办理条件    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定居、就学或者就业亲属的本市居民可申请赴港澳探亲。“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办材料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的白底彩照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港澳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应县(区)公安局出入境办证窗口受理;2、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3、省出入境管理局制证。

办理时限初次申请1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1次签注20元/地;多次签注100元/地。

承办机构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市公安局一楼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联系方式    0791-8892388
监督电话0791-8892385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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