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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其他往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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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2: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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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旅游交通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070-0801-2008-0049
  责任部门:市局出入境管理处

事项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对象及范围居民      
办理条件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市居民。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本市居民申请赴香港。
申办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的白底彩照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

3、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本市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港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应县(区)公安局出入境办证窗口受理;2、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3、省出入境管理局制证。

办理时限初次申请1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1次签注20元/地;多次签注100元/地。
承办机构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市公安局一楼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联系方式    0791-8892388
监督电话0791-8892385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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