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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商业银行法》有望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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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2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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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中华北京报道
3月7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期间参加上海团讨论时表示,《商业银行法》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银监会正与相关部门就《商业银行法》修改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进,以适应新情况要求。
虽然尚福林并未提及修改的具体内容,但是银监会多位高层曾在不同场合表达了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而近些年来,仅仅是存贷比一项监管指标的存废就已经讨论多时,不少前央行官员以及银行人士不时呼吁修改存贷比监管指标,然而此项指标的存废则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进程缓慢。
除了存贷比之外,3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则传达,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向银行发放证券期货牌照,但没有具体时间表。而此项混业经营也剑指《商业银行法》第43条,而此前多位委员也曾提交金融混业经营的提案。
混业经营已是趋势
受到监管层正在研究向银行发放证券牌照影响,3月9日下午,银行股集体发力,将上证与深证指数纷纷上拉,一扫上午交易时段的低位徘徊状态。宁波银行等几家区域性大型城商行纷纷涨停,带领上证指数当日上涨1.89%。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获得证券牌照,混业经营则能更好地发挥银行整体协同作用,效果则是一加一大于二。”一位商业银行人士认为。然而6日证监会发言人也指出,银行获得证券牌照目前尚没有时间表。
中信建投则认为,银行已开展债券发行、投资等部分证券业务,预计较先放开的将是承销业务,最后放开的或将是经纪业务。但是银行获得券商牌照涉及到对《商业银行法》的突破,法律的修改较为慎重,短期内放开的可能性不大。
显然,金融混业经营,不仅仅需要证监会,同时也需要银监会推动《商业银行法》的不断适应新常态。
《商业银行法》第43条则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之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理念,商业银行则是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但是,第43条中则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未来的混业经营则是留有余地。随着目前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不断加速推进以及资本项目逐步放开,也使得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有所加快。”上述银行人士认为。
然而对于修改《商业银行法》,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原行长马蔚华最早曾在2003年两会就提议修改《商业银行法》,放弃对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之后,马蔚华也曾多次提交类似提案。
虽然法律修改较为缓慢,但是现实中,金融业界已经多有突破。同时,在银监会对基础法律调研修改的过程中,混业经营的模式讨论也非常激烈。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中国金融》发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系列谈中认为,结构性改革是金融分业混业的中间路线。在1999年以后的十年中,与混业经营模式密切相关的交叉风险传染和被掩盖起来的过度风险积累成为新一轮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危机后,除了强化国际监管标准、加强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之外,主要国家同时也在反思混业经营模式带来的交叉传染风险,完全不受限制的混业模式已经成为改革对象,金融结构变革势在必行。”王兆星认为。
存贷比渐进式修改
除了上述第43条的修改建议,目前市场中对于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存废热议最多。而此次两会依然有代表提议调整存贷比指标。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赖小民的提案则建议,完善《商业银行法》,调整存贷比指标。
在提案中,赖小民认为,存贷比管理制度主要存在的弊端包括,加剧存款竞争,导致信贷价格居高不下;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增加,加大风险隐患;存贷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影响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
“从中长期看,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指标列入动态监测指标。”赖小民给出修改建议。
同时,作为前央行副行长、现任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则在两会中表示,“同意废除银行存贷比的规定,商业银行存贷比规定正在修订中。”
而吴晓灵在此前多次公开场合谈及存贷比,认为应该及时修改存贷比,推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并指出,存贷比的控制,侵蚀了商业银行的金融自主权。
对于市场热议的存贷比,银监会及时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有利于适应目前商业银行实际情况。
虽然目前尚未对《商业银行法》修改,来彻底转变对存贷比的监管使用情况,但是对于修改银行基本法律,也多次出现在银监会高层的讲话中。
2014年11月13日召开的会议上,尚福林强调要积极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加强银行业立法的统筹和规划,重点做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的修订工作。
<p>在去年12月份召开的2015年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中,尚福林再次提及,全面推进银行业法治建设。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市场退出、普惠金融、民间融资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推动修订一批基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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