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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6日讯,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建议》的议案。桂敏杰提案指出,作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家战略的保障机制,建议借鉴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和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改革经验,在上海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6日讯,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建议》的议案。桂敏杰提案指出,作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家战略的保障机制,建议借鉴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和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改革经验,在上海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
桂敏杰的议案包括三方面,必要性、现实可行性以及具体建议。
桂敏杰认为在上海建设金融法院有三点必要性:
一是金融案件专业性要求审判队伍专职化。近年来,司法机关审理金融案件增幅很快,以上海法院为例2013年、2014年相关案件数量分别比上一年度增加33.1%、75.4%,实践中“案多人少”、“案多庭少”的矛盾和压力相当突出。与此同时,金融交易专业、复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也对司法机关办案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无论是惩治金融犯罪,还是解决金融民事纠纷,都需要较强的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案件审判经验,要通过不断强化人才专业化、队伍专职化,打造出一支金融案件审判专业人才队伍。
二是强化注册制司法保障要求审判标准统一。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是涉及众多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一项“牵牛鼻子”的系统工程。强化注册制司法保障是确保注册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欺诈发行案件由负责注册制审核工作的交易所所在地司法机关统一集中管辖,可以保障同类案件采取同一尺度、同一标准,既有利于威慑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事前行为约束;也有利于事后迅速定纷止争,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减少市场波动性的影响。因此,此类案件由专门设立的金融法院统一一审受理,将有助于保持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避免地方及部门保护利益倾向发生,保障注册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是裁判结果重大性要求审判机构专门化。实践中,很多金融审判的判决都是影响交易、促进监管、推进规范的重要判例,会引发金融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实践中,此类案件管辖分散,会导致案件审判进程不一,审判周期延长,审理结果不确定,客观上将加大市场价格波动。同时,“裁出多门”产生了更多的非公开信息,增加了违法违规风险。因此,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一方面将实现“裁”出一门,专业权威,有助于更好地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也将便捷审判机关与监管机构、交易所之间的信息交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市场法治和诚信环境。
同时,桂敏杰也指出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三点可行性:
一是司法改革提供契机。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事实上,为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统筹审理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案件,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具有同样的改革需求和背景。应当说,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已经为金融法院的设立探索出了改革路径,后者将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新亮点。
二是金融审判基础良好。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较多,金融审判法官专业性较好、经验较为丰富且队伍相对稳定。早在2009年6月,上海高、中两级法院即建立了金融审判庭。目前,浦东、闵行、黄浦、静安、虹口、杨浦、普陀等七个基层法院也建立了金融审判庭。2014年底,上海全市金融商事审判人员约240人,以当年收案数计,年人均办案243件。
三是集中管辖已有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别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涉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诉讼纠纷案件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样明确指定管辖原则适用于期货市场,并明确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诉讼纠纷案件归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桂敏杰也给出了具体建议,其认为可以借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设立(包括铁路中级法院,“三块牌子一个机构”,“审判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先例,本着“精简、高效、扁平化”的机构设置原则,可以考虑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设立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层法院审判的各类金融案件的上诉,并依法受理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金融案件。在条件成熟的适当时机,考虑设立独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
<p>发稿:李雪/古美仪审校:陈金艳/李书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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