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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资本市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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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06: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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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雯亮唐立
吴比较/制图调解流程图
为了更好服务于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专业、全面、系统的法律援助,证券时报第七届3·15投资者权益保护活动——“走进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近日成功举办。
据悉,自2014年正式运作以来,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已受理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达9成,接受资本市场纠纷咨询与调解申请超过190宗,为妥善解决资本市场纠纷探索出新路径。
调解和诉讼可相互交融渗透
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
在证券时报3·15“走进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活动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提出,作为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两种不同方法,调解和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调解是非官方的、自愿原则。选择调解方式基于双方自愿,最终签署调解协议亦是自愿;诉讼具有强制性,是通过国家司法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一方可以不经过一方同意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查明案情后也会在一方不情愿的情况下判决一方败诉。
臧小丽律师指出,在实践中,解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和诉讼并不是非此即彼、各行其道的关系。选择诉讼,并非不能调解;选择调解,若调解不成,仍然可以诉讼。两者之间可以互相交融、互相渗透。如果把这两种解决途径有效融合,更有利于解决证券纠纷。
据不完全统计,70%至80%以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中,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后是以调解结案。典型如东方电子案、杭萧钢构案、东盛科技案、廊坊发展案、五粮液案等。“可以说,诉讼是手段,调解是目的;诉讼是前奏,调解是结果。”臧小丽律师称。
谈及诉讼与调解进行有效对接,臧小丽律师深有体会。“当前,专门的金融法院尚未成立,对于证券期货领域的诉讼案件,专业问题往往让法官们挠头。”臧小丽律师称,调解中心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特点,正好可以解决上述难题。不收费、公益性意味着调解中心的独立性;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多是从事证券期货实务的专业法律人士,又具有专业性的优势。“我对调解中心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如果早知道有这个中心,有些案子可以先不诉,拿到调解中心调一调。”
臧小丽律师建议,法院在审理证券期货纠纷中,不论是诉前抑或诉中,甚至在审判程序中,可以邀请调解中心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介入。律师在代理证券期货纠纷后,除了向法院起诉,也多了一条新途径,即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借助这一独立的第三方公益机构更好地解决问题。不仅如此,达成和解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也可以通过调解中心“四位一体”机制,申请调解与仲裁相对接,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深圳国际仲裁院快速作出仲裁裁决,赋予和解协议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调解对接仲裁
有效解决纷争
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
在“走进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活动中,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安欣和大家分享了一个调解与仲裁完美结合的案例。
据悉,2007年3月,投资者张某与深圳某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同乡邹某相识。邹某自称能够提前预知股票价格涨跌,只要将股票账户交由他们操作,肯定只赚不赔。张某遂在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交易股票,并同意由邹某私下为其操作股票账户。2007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因邹某理财不当,致使张某股票账户不断发生亏损。待张某发现问题时,其损失已接近人民币近100万元。张某遂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损失。证券公司认为,张某与邹某系双方故意隐瞒公司私下进行代客理财,邹某代张某进行证券交易,并非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行为,且邹某已于2012年离职,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先后向深圳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投诉,并求助于网络媒体,但均未能解决问题。2014年3月,情绪激动的张某扬言要炸掉证券公司营业部,被公安机关拘留6日,张某与证券公司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其索赔金额提高到人民币150余万元。证券公司于2014年7月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鉴于该案双方剑拔弩张、积怨极深,且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大,调解员并不急于组织双方会面,而是先采取“背对背”调解的策略,分别约见当事人、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邀请投资者到自己办公室谈心、拉家常的方式,逐步取得张某的信任,也讲明道理和法规,让张某了解到自身的客观处境、存在的问题,调解员还反复提醒及劝导张某要避免意气用事。经过调解员专业、耐心的调解工作,双方一步步妥协,差距亦一步步缩小。2014年8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2014年9月3日,证券公司依据该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华南国仲”)提交仲裁申请,华南国仲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了仲裁裁决。投资者于该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即收到证券公司按照裁决内容支付的款项。
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安欣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无强制执行效力,任何一方均可能反悔,导致“调了白调”的结果。因此,双方根据“四位一体”机制的安排,在《和解协议》中共同约定:“为使本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同意将本和解协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通过对接仲裁,申请华南国仲快速作出仲裁裁决,固化调解结果,彻底解决纷争。
调解纠纷离不开“三心二业”
证券时报记者唐立
此次活动中,调解中心调解员、深交所法律部副总监邱永红与现场投资者一道分享了他的调解心得,加深了大家对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渠道的认知。
对于调解工作的深刻体会,邱永红以“三心二业”来形容,即恒心、细心、热心、专业、敬业,他认为这也是一个调解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
邱永红在调解中心工作一年多以来,接手的7起案件均成功实现调解,成功率可谓100%。对于成功的秘诀,他说:“不放弃、不抛弃。办案过程当中,调解员一定要持之以恒,跟投资者、机构、券商、上市公司等各方做好充分的沟通、协调工作,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放弃,否则调解将很难成功。”
同时,调解员在工作中还要保持细心、热心的态度。邱永红认为,天下之大做于细,投资者权益保护无小事,调解仲裁无小事。
除了上述“三心”,邱永红认为调解员还需具备专业、敬业的精神。邱永红说:“作为调解员,在调解过程当中一定要专业,如果不专业,调解员将无法把事情和矛盾理清楚,最终也不能顺利调解成功。而敬业,就是要求调解员一定要认真、诚恳地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因为调解属于公益性事业而有所松懈。”
“三心二业”是一个调解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但仅仅具备这些素质并不意味着调解工作能圆满完成。在邱永红看来,凡事还要讲方法,要实现证券纠纷成功调解,当然也需要讲究一些方法。
简单来讲,邱永红的调解工作方法就是三步法,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利。邱永红认为,证券调解跟证券诉讼或者仲裁的最大区别,在于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束缚,因此“晓之以理”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而“晓之以理”的基本要求则是摆事实讲道理,调解员首先要弄清楚整个纠纷的根源在什么地方,然后让纠纷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明白各自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如果不摆事实、不讲道理,就直接进行调解,等于捣糨糊。
其次,动之以情,则要求调解员除了讲法律、讲规则,还要讲人情。如果调解员单纯只讲法律、规则,那纠纷就没有必要提交给调解中心来调解,直接去法院打官司就可以了。邱永红认为,在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规则的前提下,在调解过程中也要充分讲人情,尤其要适当照顾中小投资者权益,如果调解弄得跟法院判决没有任何区别,那么中小投资者就不会对调解中心有所信任。当然,动之以情也是相互的,因为调解本身就是纠纷双方相互让步的问题解决方式,只有中小投资者、机构互认,纠纷才能有效、和谐地解决。
最后,导之以利也非常重要,因为调解的最终落脚点就是利,这是纠纷中涉及补偿或者赔偿多少金额的问题。背靠背的沟通是邱永红做好这一环节工作的有效办法,在接到案子之后,他首先会找机构谈,然后再找投资者谈,从而了解双方的最底线要求。这种背对背沟通,再加上面对面沟通,对于双方最终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非常有帮助。
<p>邱永红说:“调解是纠纷各方相互理解、谅解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的机构让步,我们中小投资者坚持一点都不退让,调解也很难成功,所以建议中小投资者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也要学会适当的让步,这样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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