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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文围剿场外配资 重击四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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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2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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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对配资业务的再度清剿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也开始对配资业务自查工作予以配合。中登公司还表示,各券商应加强对证券账户的检查,采取适当手段防止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违规情形的发生,确保账户实名制的有效落实。
                        
监管层对配资业务的再度清剿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也开始对配资业务自查工作予以配合。
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可能存在配资行为的账户采取进一步的说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知中要求,资管机构的账户及专户成为了检查重点。
其中资管机构范围包括“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期货公司应当对名下开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通知中检查的内容则分为四项:
(1)存量账户是否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的情况;
(2)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开户后相关证券投资产品并未依法成立,而证券账户在使用的情况;
(4)需要说明的其他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的情况。
通知中还表示,各券商应加强对证券账户的检查,采取适当手段防止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违规情形的发生,确保账户实名制的有效落实。
而对于证券公司的自查情况,通知中,中登公司还将采取相应的专项检查,而对于违法上述相关规定的账户,通知中表示将采取“禁止新开证券账户、限制存量账户使用”等自律管理措施。
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开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开户实名制审核义务,要在开户前督促投资者认真阅读《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列示的有关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内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账户实名制要求以及违规可能承担的相应后果,严禁为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或提供其他便利。
二、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期货公司应当对名下开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进行全面自查,重点为:(1)存量账户是否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的情况;(2)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的情况;(3)是否存在开户后相关证券投资产品并未依法成立,而证券账户在使用的情况;(4)需要说明的其他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的情况。相关机构应当于7月底前以法人为单位向我公司书面报送加盖法人公章及合规负责人签章的自查报告并一并提交报告电子版,逾期不报或存在瞒报漏报情况的,我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存量证券账户使用、暂停新开证券账户等措施。
三、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账户使用环节实名制审核监督义务,严禁为投资者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各证券公司应当结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证券账户使用情况的检查,采取适当手段防止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违规情形的发生,确保账户实名制的有效落实。
四、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以及我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要求申请开立及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对于发现并查证属实的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我公司将视情况对所涉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措施,对所涉投资者采取禁止新开户等措施。
五、我公司近期将组织开展对证券公司账户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我公司将采取禁止新开证券账户、限制存量账户使用等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消息回顾:
证监会发布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7月13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并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一段时期以来,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
而对于这些违法现象又出现了卷土重来的势头,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证监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5〕35 号)要求,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并于2015 年7 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2015 年8 月份开始,依据其《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 , 认真开展相关评估认证工。作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 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 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三、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 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 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四、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 直接或者间接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 应当清理整顿。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 发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续运行, 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
五、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六、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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