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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证监会批量案件集中听证 "一致行动人"监管红线逐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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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9: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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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报道,近日,中国证监会对11宗违法减持案件进行集中听证,记者了解到,证监会这么大规模集中公开听证尚属首次。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
                        新华网报道,近日,中国证监会对11宗违法减持案件进行集中听证,记者了解到,证监会这么大规模集中公开听证尚属首次。从听证会来看,11宗案件的主要争论焦点集中在对“一致行动人”概念上。
双罚制、同标准本批案件裁决的三大维度
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这次之所以对违法案件采取集中调查和审理,就是要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由于这批案件事实相对清楚,集中听证可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从目前看,公开集中听证确实提高了效率,取得了积极效果。
据了解,今年8月、9月证监会先后通报了两批违法减持案件审查结果,目前涉嫌违法的41宗案件已全部进入事先告知程序。此次听证的丹邦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丹邦科技”案、郭洪生涉嫌违法减持“蓝英装备”案、王传华涉嫌违法减持“阳谷华泰”案、中航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中航黑豹”案等11宗案件就是首批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的20宗案件里面要求听证的11宗案件。
证监会执法人员解释,这批案件涉及面广、打击力度大、影响深远,证监会对此批违法减持类案件的裁量尺度有三个:
第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
第二,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
第三,裁量幅度上,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在限制期内违法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一致行动人”成争论焦点监管红线再被明晰
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一致行动人”概念在这批案件中成为焦点,他指出,《证券法》第86条规范的对象,就包括一致行动人,证监会在对外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已经明确界定了一致行动人概念和范围,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股份,同样受到违法减持的法律责任追究。
“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大比例增减直接导致控制权的变化,构成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重大信息,出于对中小投资者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其上述增减股份的行为是必须披露的,这也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体现。”前述人士指出,“假如对一致行动人减持的股份不合并计算的话,会导致大量股东减持股份不需要信息披露,市场对控制权发生的重大变化根本不知情,不符合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原则,所以证监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合并计算,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对于‘一些一致行动人减持在先,另外一些减持在后,只处罚后者是否公平’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一致行动人关系如实申报和信息披露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过程中需要履行特殊注意义务,后面的一致行动人应该关注自己的一致行动人此前的减持行为,对特殊注意义务的疏忽并不能构成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
除了及时披露外,《证券法》还对减持超5%的一致行动人规定了5天监管红线,即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严肃处罚非运动式执法未来仍将持续
证监会执法人员对新华网记者表示,证监会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从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只是对法律适用、量罚尺度提出申辩意见,听证会结束后,要对当事人在听证会所申辩的理由进行复核,由中国证监会做出最后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不同,此次听证会上进行了集中法律释明,对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做进一步阐述。该执法人员表示,证监会对此类案件严格处理并不代表运动式执法,此次证监会用足法律规定,目的就是通过这批案件的处理给市场传递一个清晰明了的执法态度,告诉市场什么才叫合法,哪些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秉持执法的稳定性、可预见性,未来这个原则还将继续,不会改变,让市场适应加强执法的监管常态。
据了解,未来证监会将在公开听证方面加快步伐,本次集中公开听证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未来证监会还将选择市场关注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进一步提高执法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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