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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杉杉股份又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底复议审核裁定给出的结论仍旧是:被异议商标“杉杉菲莱”予以核准注册。其给出的理由是,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杉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区别,整体可以相区分,未够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11月12日,由杉杉股份(600884,股吧)发出的关于商标维权的公告并未引起太多关注。公告显示,杉杉股份已就此事宜及时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进行了报告说明。中国服装协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就上述商标注册事宜分别于 2015 年 3 月、10月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希望有关部门对于合法品牌商标积极的给予保护,判“杉杉菲莱”商标无效。
11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关于上述商标事宜的最终结果并未出来。当天下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向记者表示,其支持杉杉集团就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申请。他认为,商标注册目前还呈现乱象,并非合理的繁荣,这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多负担。
11月23日上午,记者多方寻找,联系上了目前“杉杉菲莱”商标拥有者钱学礼,询问其商标以及加盟等相应情况,不过其以“不需要”婉言拒绝了采访。
商标认定标准有争议
11月21日,在华东政法大学内、由其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同商业秘密网主办的关于杉杉商标案的论证会上,来自多个政法大学的教授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人士认为,在相关部门此前予以“杉杉菲莱”商标注册通过上存在“矛盾”。
根据公开资料,“杉杉菲莱”申请人为徐治强。2011年7月,申请人针对这一商标提出申请,初审公告时间为2012年5月。而在此后的2012年8月,针对“杉杉菲莱”商标的注册申请,杉杉股份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不过,到2013年8月16日,商标局裁定“杉杉菲莱”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8月,杉杉股份又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底复议审核裁定给出的结论仍旧是:被异议商标“杉杉菲莱”予以核准注册。其给出的理由是,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杉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区别,整体可以相区分,未够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在业内人士看来,“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是将“杉杉”驰名商标和其母公司的“菲莱”商标相加,其情况和被否的几个商标并无显著差异,作为国内消费者主要识别部分的汉字“杉杉”与“杉杉”驰名商标及旗下系列商标在文字、呼叫方面相近,的确存在易误导消费者视上述商标均为“杉杉”系列商标。故“杉杉菲莱”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此背景下,商标评审委如何在异议、异议复审阶段更为有效地保护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关注焦点。
一位不愿具名的商标专家告诉记者,一个案件的结果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同的商标之间的类比是有一定意义,但意义不是决定性的,且这种类比往往也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案件能不能赢,不是在于事实如何,而在于证据,提交的证据是不是能支撑你的主张,这是关键。”
“这不一定完全是规则问题,还是在于不同的机构分头工作对事实的基本理解。产生了目前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本身是矛盾的,这直接给市场、企业和相关机关的法律工作也造成权威性的影响。”对此,王学政这样指出。
专家建议杉杉集团起诉
在“杉杉菲莱”商标于2015 年 4月获批后,今年6月份,杉杉股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考虑到这一商标获批且将开展具体业务,本月,其更是发出了商标维权声明。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获颁“菲莱”商标(注册证号为 3413242,国际分类号为第 25 类);并于 2005 年 4月 28 日获颁“菲莱威尔”商标(注册证号为 3505142 的商标,国际分类号为第 25 类),并授权杉杉股份使用。不过,在此前杉杉方面提出的异议申请以及异议复审申请上,并未过多进行表述。不过,在最新的“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上,“菲莱”以及“菲莱威尔”均成为了引证商标。
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佳恩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从商标局网站的公开内容中可以看到,“杉杉菲莱”注册商标已经转让给钱学礼(义乌市鄂尔伊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指出,这一转让本身就存在交易行为,“他应该知道杉杉在服装界是一个驰名商标,因而存在搭便车的行为。”
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会副秘书长黄武双表示,类似“杉杉菲莱”这样的品牌注册成功后,将来在市场上一旦推出同一类商品,势必会引发混淆,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基于多方面的因素,在这一论证会上,多名业界人士均建议,杉杉可以就此案进行起诉。
在王学政看来,“杉杉菲莱”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很清楚,他本身并未使用,而是出售给一个同杉杉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拥有者。“我们认为,杉杉集团可以对购买了杉杉菲莱商标的企业进行起诉,控告其侵权,购买这个商标并意图使用。”他表示,一旦案件起诉后得以解决,对杉杉宣告商标无效的宣告很有意义。
记者观察
我国商标注册世界第一有利可图助长“抢注”风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给记者说了一个令人惊讶的数字:目前中国的商标发展空前繁荣,即便是第一商标档,全国已经有1000多万,现在中国每9个人就有一个商标。
据《经济日报》报道,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552.7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1002.7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839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
事实上,大多数商标并没有真正投入使用,而是被用于“抢注”和“傍名牌”投资。
最近,泸州老窖(000568,股吧)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院,称他们涉嫌“傍名牌”,侵犯了该公司独家拥有的知名注册商标权,并索赔50万元。“合拍在线”因涉嫌侵犯“合拍”的商标权被起诉后,“小米e贷”也因为使用“小米”商标被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00万元。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NEW BALANCE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侵权。由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高达9800万元,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
一位商标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抢注”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思想层面的问题;另一个则是法律存在缺陷。他指出,“在司法途径上,一些抢注的商标,反而在维权的时候,他们能得到高昂的赔偿,再加上通过一些方式得到高昂的回购款,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抢注商标的行为。”
王学政建议,未来,商标注册的审核过程应当更严,除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过程中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执法,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也应当加强。“根据新商标法的实施要求和现在商品市场商标侵权的现状,商标局和商标听证委员会可能正在进一步修改商标认定和审定的规则,这项工作需要加快。”
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会副秘书长黄武双指出,目前,国家商标局包括评委的工作量较大,未来可以考虑在商标审查分案时,一类的案件可以由一个合议组进行,以此提高效率。
<p>另一方面,专家也表示,需要驰名商标企业密切关注商标公告,按照程序有效举证,采取有效维权措施,保护商标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在商标法修改方面,希望广大的企业也可以加入进来,而不是仅仅通过学者以及行业律师等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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