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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申请2010年江西南昌经济适用房,请问需要什么要求和条件?在哪里申请办理?请具体详细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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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5 16: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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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申请2010年江西南昌经济适用房,请问需要什么要求和条件?在哪里申请办理?请具体详细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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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南昌市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08年度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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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5 16: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南昌市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任务,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公平、公正和阳光操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途径,采取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科学制定工作流程,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查、审核,确保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资格审核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部门和经办人员是否履行职责以及有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购家庭户籍进行审核认定。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企业或个体经营活动的申购家庭给予工商注册认定。市地税局负责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进行核实。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并审核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对享受低保家庭的情况进行核实。市劳动局负责公布我市行业工资标准,制定全国各省会城市工资指导表。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对申购家庭的初审、核查、复核、评议、公示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证明和初审工作。

  三、资格审核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进行。

  四、前期工作

  (一)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二)设立工作机构。各区政府(管委会)、区房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单位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宣传发动。在报纸和各社区张贴公告,告知资格审核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申请条件,并利用墙报、横幅、流动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做到社区居民家喻户晓。完成期限:12月6日前。

  五、申请范围和对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开发区、桑海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六、申请时间

  12月7日-12月13日。

  七、申请地点

  申请人居住地社区。

  八、申请条件

  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婚子女家庭作为独立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一)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南昌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三)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属以下类别之一,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集资建房;2、房改房;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九、申请所需资料

  1、《南昌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房屋安全机构出具的C、D类危房鉴定证明,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经营户还应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十、资格审核程序

  (一) 申请人(申购家庭)到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南昌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二) 申请人如实填写后,随证明材料报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其所填内容认真组织评议,评议人包括单位领导和同事,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再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评议人包括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对符合条件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

  入户调查应2人以上,并在调查意见上签字以示负责。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居委会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办在7个工作日内对居委会和单位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评议材料进行调查,还要通过调查工商登记、税务纳税情况,排查收入超线者(重点为无工作单位人员),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房管局。

  街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人员在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已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及住房信息。

  (四)区房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审定。

  (五)市经房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查询房屋权属登记等方式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在报纸和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南昌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市经房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2007年度已通过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申报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审核,申请货币补贴的应填写《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申请表》,对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提出明确申请。

  已通过审核但不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社区提出书面说明。

  十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补贴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二)购买住房的范围和面积标准

  购买的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购房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内,套建面积标准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二手房必须具有城镇房屋产权。

  (三)2008年度补贴标准和数量

  2008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2008年度解决3100户。

  (四)摇号确定补贴家庭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2008年度补贴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经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领到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再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审批。

  (六)发放补贴

  购房家庭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市经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发放补贴金额。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后,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二、相关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给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只能申请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违规取得申购资格的个人,市房管部门依法注销其申购资格, 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对申请人申报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评议核实和证明,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

  十三、本方案由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0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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