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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获悉,我省对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为:职工经工伤认定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鉴定费用。
新调整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00元收取;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确认的按300元收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每人次500元。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执行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稿源:南昌日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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