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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广场南路重新施划禁停标志标线 政府有关部门对私划泊位等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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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7: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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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南路沿线的私划泊位被取消,交通恢复畅通有序,市民闻讯纷纷称好。为了便于准确辨认私划泊位,西湖交警大队昨日在广场南路增设了提示牌,并与各大卖场联系,利用门口的屏幕提醒。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对私划泊位、收费不给票等违法行为提出定性意见,全面遏制私设停车泊位并擅自收费等违法行为。
    前天下午,记者在广场南路发现,占道停车现象明显好转,道路沿线的地下停车场和露天收费泊位也开始恢复正常经营,但因为缺乏提醒标志,仅凭交警轮番巡查,个别驾驶员仍会遇上凭习惯占道停车,最后被贴单的“尴尬”。为此,西湖交警大队表示将组织人员,对被取缔和取消的泊位完善提醒和警示措施。
    记者昨日再次来到广场南路时看到,交管部门已在各大卖场门前增设了禁停标牌,对被取缔的私划泊位重新涂抹黑色油漆覆盖停车线;对被取消的正规泊位,用黄色油漆标注“严禁停车”。同时,各大卖场也协助进行宣传引导,利用商场门口的屏幕播放滚动字幕,提醒驾驶员规范停车。今后,广场南路将全面遏制假泊位和冒牌收费员现身,一经查处一律严肃处理。
    此外,市政府法制办已会同市政府法制顾问、物价、公安、交管等部门,就“私设停车泊位并擅自收费”和“收费不给票并进个人口袋”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相关监管处理意见。
    记者了解到,对占用城市道路“私设停车泊位并擅自收费”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种性质。其中,对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立案标准为3000元。另一种是对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分别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行政拘留和高额处罚。
稿源:南昌日报社   (吴鹏飞 记者 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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