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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工非因公死亡可获万元丧葬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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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12: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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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公布调整丧葬抚恤费标准后平均养老金的执行标准。

  据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为此,南昌市劳动部门公布调整丧葬抚恤费标准后平均养老金的执行标准。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新区等城区,统筹范围内的城镇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相关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统一执行全市标准为759.7元/月。南昌县平均养老金为712.7元/月,新建县平均养老金为703.1元/月,进贤县平均养老金为722元/月,安义县平均养老金为731元/月。
     根据标准,以南昌市企业在岗职工为例,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为759.7元×10个月=7597元,再加上3200元丧葬费,职工将总共得到10797元。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后已按原标准支付丧葬抚恤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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