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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西明确律师民商事诉讼可向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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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23: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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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江西省司法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推动江西省律师事业改革发展,近日,江西出台了《江西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刑事实施细则》和《民商事或非诉讼实施细则》),明确律师在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依法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含城建档案馆)、房产、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以及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取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记者获悉,《刑事实施细则》共53条,主要内容则明确保障了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比如具体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和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的范围;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明确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程序。
  根据《刑事实施细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要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此外,也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阅卷时间、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等内容。办案机关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同时,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
  机关单位不接受调查取证应该给予书面回复
  律师在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那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又如何保障呢?记者获悉,《民商事或非诉讼实施细则》共计15条,充分保障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的权利救济。
  据悉,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律师依法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含城建档案馆)、房产、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以及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取证,明确实施细则涉及的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的投诉,并依本部门处理相关投诉规定的时限,尽快予以书面答复。
  此外,律师在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发现实施细则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有关机关、单位不接受律师调查取证的,则应当向律师提供书面回复。律师可凭书面回复或其他书面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来源:中国江西网  记者李逊、通讯员何晓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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