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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南昌:交通违法行为将实施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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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23: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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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从南昌市交管局了解到,为保障南昌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自即日起,交管部门将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除了扣留车辆、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还将被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有下列六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作警告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核实确有有效证件并随后及时提供的;
  2、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证属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属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
  3、车辆号牌被盗,驾驶人持有被盗报案笔录,七日内未补领号牌或申领临时号牌的;
  4、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5、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20%的;
  6、机动车在向社会公开的83条道路之外的道路、在无禁停标志的道路、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之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且影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驾驶员在现场的。
  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1、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扣留车辆,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一律扣留车辆,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300元罚款,计6分。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计12分。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律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计6分(有本通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律处200元罚款,计6分。
  5、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套牌),一律予以收缴号牌、扣留车辆,并处500元罚款,计6分。
  6、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一律予以收缴号牌、扣留车辆,并处1000元罚款,计6分。
  7、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机动车违反限制、禁止通行规定的(闯禁行路),一律处200元罚款,计2分。
  8、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鸣放喇叭的,一律处100元罚款。
  9、机动车在严禁停车的83条道路上、在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上、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一律处以150元罚款。
  10、机动车通过有灯控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一律处100元罚款,计2分。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一律处100元罚款。
  11、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车辆未戴安全头盔的,一律处20元罚款,计2分。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一律处100元罚款。驾驶轻便摩托车及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车辆载人的,一律处100元罚款,计1分。
  12、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法律规定标准的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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