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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歪路子转移“干妈”房产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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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1: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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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干妈”涂某面临资金链断裂问题,自作聪明的郑某主动提出帮涂某“保护”两栋房产,企图掩人耳目,以虚假诉讼的形式确保两栋房产过户名下,却不料难逃法网。8月4日,记者从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获悉,对于上述案件,法院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而这也是南昌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虚假诉讼露了馅

    据了解,被告人郑某家住南昌市白马庙,平时认涂某(另案处理)为“干妈”。2012年,涂某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郑某提出,以帮助涂某“保护”其名下安徽省绩溪县某自然村的两栋房产(面积为6804.55平方米、2010.51平方米)为由,在涂某未实际欠款的情况下,以其和李某为共同债权人的名义,与涂某共同虚构“涂某欠郑某和李某4300万元”的事件,并拿出郑某与涂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随后,南昌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23日确认被告人涂某欠李某、郑某借款本金4300万元及利息,涂某实际控制的安徽省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意将两栋房产抵偿债务。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两栋房产过户至郑某和李某名下。

    然而,由于涂某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多名受害人在追讨债款时,发现了涂某与郑某等人之前的虚假诉讼情况,并将其告到法院。

    2015年5月1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予以再审。同年11月,案件移交至青山湖区法院。

    法官判案要求更高

    青山湖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一手策划,向受诉法院提供了虚假证据材料,从而捏造涂某欠郑某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受诉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破坏了人民法院诉讼制度,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遂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20个,青山湖区法院才得以作出刑事判决。

    “以前法院遇到虚假诉讼,没有刑罚依据,只得按照民法进行制裁,力度不大。”青山湖区法院法官彭鹤龄说,随着民间经济纠纷增多,很多人想通过“歪路子”来保全或转移自己的财产。“虚假诉讼入刑后,只要是涉及虚假的证据、捏造事实起诉的,都将视为犯罪,这无疑可以有力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在本质上有着很大不同,后者会更加严格。”彭鹤龄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官在对待财产保全案件时,需要明察秋毫,以防被人钻了空子。“当然,这对法官的能力也是一种考验,还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和提高。”
来源:中国江西网  记者陈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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