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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南昌电动车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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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22: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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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推进我市交通先行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制保障,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速推进我市城市交通管理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持。

据了解,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全市电动车总数约为140余万辆。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市政府于2014年启动《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市人大将《条例》列为我市2015年重要立法计划。在各单位共同努力下,《条例》立法工作完成历时2年,于2016年2月26日经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8日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设六章三十四条,明确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定了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牌证使用、一般通行、载物载人、停车管理等问题;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新购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的期限为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尽快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2.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3.车辆出厂合格证。《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申请办理登记期限为实施之日起90日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码不收取任何费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不得醉酒驾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条例》规定对于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三十元罚款。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处十元罚款。

此外,《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设专章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进行了细致划分,明确了市场和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格查处非法生产企业、销售商户以及对生产、销售或擅自拼(改、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责令改正,一律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城乡规划局将编制完成《南昌市旧城区慢行交通系统研究》、《红谷滩新区慢行交通系统研究》等规划,以指导我市慢行系统的建设,并继续在规划阶段加强非机动车道路权的落实,特别是在道路规划中,明确机动车有效路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将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点设置标准,也将结合“马路本色”行动,加强路面巡查,依法坚决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的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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