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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方式、对政府债务实行分类管理、拓宽公益性事业融资渠道、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等举措。
山东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方式、对政府债务实行分类管理、拓宽公益性事业融资渠道、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等举措。意见提出,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意见提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市县级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融资举借,市县级政府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市县级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举借,市县级政府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省政府代市县级政府举借的债务资金,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意见要求,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意见提出,规范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在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融资举借。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p>意见还提出,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李香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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