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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并购重组审核反馈意见情况将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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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01: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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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为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审核透明度,实现审核过程全公开,经过论证分析,作为一项新的探索,证监会将采取实时公开的方式公开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和申请人相应的回复内容。具体公开方式是:自2014年12月29日起证监会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在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向申请人出具反馈意见后的当周周五晚,在公开审核流程公示表的同时,在证监会网站上市部专区“并购重组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证监会反馈意见。申请人的反馈回复按临时公告要求披露后向证监会报送。具体披露要求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考虑到申请人回复也要披露,为便于申请人做好准备,特将2014年12月29日起证监会受理的并购重组确定为公开对象,申请人从申报环节开始就可以为反馈回复公开做好准备。
当天,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对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张晓军表示,本次修订主要强调重要性原则,引导公司减少冗余信息披露。2014年修订稿在总则部分重申了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要求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来判断重要性。强调个性化披露,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修订统筹协调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一体化程度。同时,充分考虑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调整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市场出现的新业务的特点和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增加对投资者决策影响较大或风险较高项目的披露。
<p>10月23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并于11月23日施行。根据两个办法的修订情况,证监会对其配套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订。根据《重组办法》修订内容,对信息披露准则做出相应修订。由于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不需向证监会申请,但仍属重大资产重组范畴,本次修订将准则标题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改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明确所有重大资产重组均需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披露,需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还应当按照准则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由于《重组办法》增加了市场化定价机制和允许多种支付方式,为此设立“非现金支付方式”一节并对相应披露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根据《重组办法》中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要求的修订,增加借壳上市的特殊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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