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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两公司信披违规受罚 民事索赔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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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0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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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风神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11、2012年年报会计信息虚假记载,河南证监局拟对公司予以“顶格”处罚60万。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数据来源:上交所、深交所网站刘雯亮/制表周靖宇/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
风神股份
“顶格”罚款60万
自退市新规实施以来,已有近40家上市公司先后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其中包括风神股份。
近日,风神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11、2012年年报会计信息虚假记载,河南证监局拟对公司予以“顶格”处罚60万。根据退市新规,一旦正式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风神股份的违法行为被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则其或成为史上最严退市新政下首家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风神股份发布的公告显示,经河南证监局查明,风神股份的违法行为主要为2011、2012年年报会计信息均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万元。而2012年风神股份用同样手法虚减利润2212万元。同时,2012年风神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亿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03亿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万元。根据上述违法行为,河南证监局拟对风神股份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5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对此,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60万的处罚额度已经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处罚上限,此次风神股份被处以最高罚款,表明风神股份信披违规的严重性,而是否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还要看证监局的最终认定结果。
根据退市新规,上市公司如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可在风险警示板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此后,这些公司股票将进入暂停上市阶段,并将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实施终止上市。前述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可以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的请求。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公司恢复上市的前提条件是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风神股份的信披违规为重大违法,那么迫于压力风神股份可能会主动赔偿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反,如果未被认定为“重大违法”,目前来说,权益受损投资者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追究风神股份的民事责任。
“根据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内容,风神股份财务造假事实确凿,只待证监会处罚。一旦处罚正式下达,无论证监会对风神股份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投资者均可向风神股份发起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4月6日到2013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风神股份股票,并且在2013年12月1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损失的投资者。”许峰律师表示。
截至目前,风神股份已经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其最终是否会走上退市之路,成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相信在行政处罚正式下达之后就会有结果。
宏磊股份:未披露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
2014年11月7日,宏磊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宏磊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宏磊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宏磊股份2013年上半年收回了宏磊集团占用的全部资金,并向宏磊集团收取了一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宏磊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在证监会立案之后,宏磊集团继续违规占用宏磊股份巨额资金,且违法情节更为严重。早在2014年5月22日,宏磊股份公告称收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核实,发现公司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公司的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现责令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计算截至2014年4月30日被占用的资金余额,于2014年5月27日前追回被占用的资金和占用期间利息。
为此,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宏磊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宏磊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宏磊股份、戚建萍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宏磊股份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3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4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p>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宏磊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提供进一步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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