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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规模或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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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05: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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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禁止接受筹集的他人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禁止接受包括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证券时报记者孙璐璐
昨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禁止接受筹集的他人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因此,银监会近日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办法》在委托贷款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在委托贷款适用方面,《办法》要求,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商业银行则收取代理手续费,但不承担信用风险。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述对委托人资格的限制,意味着此前委托人“主力军”的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等将严格受限。刚刚公布的2014年12月金融数据亦显示,12月新增人民币贷款仅6973亿元,其中新增委托贷款就占据大半壁江山,规模达到4582亿元,超过前3个月的总和。
因此,《办法》一经正式实施,委托贷款的规模或大幅缩减。
《办法》要求对委托人审查时,需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一是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二是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三是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禁止接受包括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对于上述“筹集的他人资金”无法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这也将极大限制委托贷款的发展。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有些银行理财资金受限于“非标”投资不得超过银监会所设的上限比例(非标资产的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4%、不超理财产品余额的35%),当事银行就会与其他银行合作,以委托贷款的名义间接投资“非标”,这类操作早前以被银监会叫停,不仅因为其突破“非标”投资比例红线,也因其委托贷款的来源属于他人资金。
<p>对于委托贷款的用途,《办法》禁止资金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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