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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5月起摆食品摊先办备案卡 申领备案卡须提交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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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20: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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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出台,并从5月1日起实施,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从事经营应取得备案卡。

  食品小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备案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备案卡: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申领备案卡,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申请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备案机关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备案卡。备案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小摊贩应当提交变更申请。

  备案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延续后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自延续之日起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注销备案卡:备案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卡的;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发放备案卡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备案卡的;食品小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其他依法可以注销备案的情形。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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