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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逐步升至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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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03: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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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区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资金散、乱、小难以形成合力,地方配套负担重,转移支付管理漏洞多等,成为基层反映强烈的部分问题。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区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意见》要求,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共提出了针对转移支付的九项改革举措,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并提出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举措,如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整个转移支付中的占比提高到60%以上。
专家表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项目过多过滥不仅导致资金使用“撒胡椒面”,最终也形成了部门的利益格局。削减整合专项,将直接触动政府部门利益,是一场政府“自我削权”的革命,倒逼政府转变职能。削减专项相当于动了部门利益,自然会受到阻力。关键要树立依法治国、依法理财理念,严格按照新预算法执行,增强预算的统筹能力。
对于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逐步退出,到期取消。加强竞争性领域专项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类似或更好政策效果的,应尽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意见》明确,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专家表示,此次国务院意见不仅强调政府削权,还为削减的专项找到了市场化出路。 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专项,相当于减少行政审批,将面向个别人的优惠转变成面向人人的行业普惠政策,更显公平。不过,对于基金管理等市场化操作模式,也要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严格项目审批,防止基金演化成新的专项造成资金浪费。
针对转移支付改革面临的诸多挑战,《意见》指明应对思路,一方面要与预算改革协调推进,加快转移支付拨付进度;另一方面也要提高资金透明度,并加大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对此,专家强调,面对规模依然不小的转移支付资金,关键应完善预算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用制度倒逼地方政府转变追求增长的旧理念,强化地方责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p>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以实现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尽管近年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增强了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但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资金散、乱、小难以形成合力,地方配套负担重,转移支付管理漏洞多等,成为基层反映强烈的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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