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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银监会去年下发的“99号文”是史上最严的信托监管政策,那么《信托公司条例》将成为贯彻最严监管政策思路的一部法规。纵观三类信托公司的经营范畴,可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其中评级较低的成长类信托公司未来的生存空间堪忧,而评级较高的创新类信托则将获得新的红利。
杨卓卿、刘雁/整理 周靖宇/制图
如果说银监会去年下发的“99号文”是史上最严的信托监管政策,那么《信托公司条例》将成为贯彻最严监管政策思路的一部法规。
从目前行业情况看,信托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仍为资金信托,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如果只开展单一资金信托,成长类信托公司生存就会面临很大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雁 杨卓卿
一部尚未出台的法规打破了信托圈周末本该有的平静。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了《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上周五已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征求意见。该条例一旦实施,将是国务院层面首次针对信托机构出台的法规。
如果说银监会去年下发的“99号文”是史上最严的信托监管政策,那么该《条例》将成为贯彻最严监管政策思路的一部法规。《条例》一方面将信托配套的相关制度建设上升到法规层面,另一方面则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监管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条例》带来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定,也带来了意外的政策利好,对于68家信托公司而言,可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北京某信托公司研究部人士表示。
上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一经证券时报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发布,便在信托圈内人士中得到广泛传播,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文章已达到近两万的阅读量。
上调最低注册资本金
实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的监管政策还得追溯到8年前。2007年,银监会公布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成为信托公司展业的主要监管政策。
早在去年,证券时报记者就获悉,银监会正推动国务院层面出台信托机构行政法规,力图将银监部门的信托机构规章升级至国务院层面。
《条例》的出台除了将上述的“新两规”上升为法规的效力层级,还融合了近两年银监会提出的“八项机制”,将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分类经营机制,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和信托行业稳定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9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这些公司可能需要做好增资准备。
另一方面,受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条例》用了较多文字着重对信托公司终止、重组安排、新受托人接收等方面的规定,这可能预示着,未来监管部门将逐步理顺信托业进入和退出准入标准和条件,改变只进不出的行业现状,这也意味着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将会逐步下降,从而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实现更好的发展。
低评级信托公司
生存堪忧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首次明确了分类经营的具体标准以及相对应的业务范畴。根据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标准,信托公司将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三类,按分类经营原则开展业务。
纵观三类信托公司的经营范畴,可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其中评级较低的成长类信托公司未来的生存空间堪忧,而评级较高的创新类信托则将获得新的红利。
根据《条例》,成长类公司开展的业务范畴有受托办理单一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从目前行业情况看,信托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仍为资金信托,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如果只开展单一资金信托,成长类信托公司生存就会面临很大问题。
而对于创新类信托公司而言,除了可以开展一系列创新业务以外,还可以申请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这将打破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传统监管要求。
前述研究人士认为,分类监管分类经营将加速行业整合,进一步加强行业优胜劣汰,有利于整个行业资源优化配置。不过,经营分类是以监管评级为依据的,目前新的监管评级体系依然在制定中,预计上半年正式发布。
强化风险监管
整体而言,《条例》进一步加强了信托公司的业务风险监管,并丰富了监管指标,其中首次提及“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譬如,“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2.5%”。
虽然此前监管部门要求集合资金信托中贷款信托占比不超过30%,不过实际执行并没有如此严格。
从安信信托、陕国投这两家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数据看,安信信托两指标分别为55.8%和13.6%,陕国投分别为15.9%和15.1%,两家信托公司均满足第一个杠杆率指标,但是较接近第二个监管指标。
上海某信托公司人士表示,未来信托公司进一步开展融资业务,要么缩减融资类业务、变换项目结构,要么增资,可能行业又要掀起新一轮增资潮,不论怎样,杠杆率指标对于以融资业务占比的公司冲击较大,将倒逼其向投资化、资产管理等方向转型。
新时期政策红利
不过,《条例》也为信托公司的发展带来一些新利好,诸如信托产品登记制度、信托受益权质押、设立子公司专业化经营。
《条例》指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信托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目前,多家信托公司已开始尝试设立子公司,包括中融信托、上海信托等。
“设立子公司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专业化运作,实现业务专业化、产品专业化、客户行业专业化。”前述研究人士称。
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可以为信托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信托产品登记制度和信托受益权转让。这将有利于盘活信托资产。
此外,允许部分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将解决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不畅的问题,这些利好的兑现,将成为新时期信托公司发展的新政策红利。
<p>在前述研究人士看来,《条例》融合了很多最新的监管成果,但很多还是理念上的,未来还需要更多配套措施,诸如信托公司尽职指引、子公司设立管理指引;对于分类经营的业务范畴划分、杠杆率指标是否适当还有待讨论和测算具体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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