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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A股利好连出:交易所降交易费 证监会释放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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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23: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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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管微:降低交易经手费,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深夜,证监会连发“福利”,利多消息一波接一波。急涨急跌都不正常,公众需要的是一个有稳定预期、公开透明的市场。股市,今天见。
凤凰财经讯 7月1日,A股7月开门黑,沪指跌5%,超800股跌停。在前一轮利好没能让股市向上的情况下,1日晚间,A股利好连出。沪、深证券交易所拟调降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A股经手费降30%,过户费降33%。此后,证监会微博连续发布消息,先发布两条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举措,再推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释放两融空间。
8月1日起A股经手费降30% 过户费降33%
据上交所微博,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研究,拟调降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千分之0.0487双边收取,降幅为30%。
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抓紧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证监会发布两条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举措
证监会发布两条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举措,一是允许所有证券公司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二是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券商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线 不再设6个月的强制还款
证监会出台新的两融办法,不再强制规定130的线,券商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线,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证监会出台新的两融办法,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四倍,不符合的可以维持现有合约规模,但不再新增;允许券商在客户信用基础上,和客户商定展期次数;取消维持担保低于130%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比例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
证券资产低于50万的可继续融资融券
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对于目前已开设信用账户但证券资产低于50万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暂不取消融资融券准入门槛。
附:证监会扩大两融渠道答问

来自微博
附:证监会发布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同时,还将《管理办法》上升为我会的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层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7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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