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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非公公司监管 确立“自律+行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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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6 0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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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双管齐下的模式正式确立。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厘清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关系,明确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意见》定位于贯彻落实《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监管系统内部职责分工,提高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
从内容看,《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挂牌公司监管,不挂牌公司监管,监管协调。
《意见》厘清了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关系,明确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均应归位尽责,依照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履行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
《意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市场主体提出了规范要求,以强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上,证监会牵头抓总,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和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责任,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
证监会派出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执法主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坚持“底线监管”思维,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意见》还明确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监管协作机制,以及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接等。
公开信息显示,《意见》自2015年4月24日至5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邓舸介绍,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6封有效邮件和2份有效传真件,围绕《意见》框架和具体条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对这些意见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分类处理。
<p>他表示,对在《意见》中增加投资者保护内容、明确市场主体之间权责边界等涉及具体条文方面的修改意见,由于证监会目前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意见》也对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保护和风险揭示工作等作了安排,在《意见》中就不再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内容。另外,《管理办法》、《意见》等已明确主办券商、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责任和行为规范,在《意见》中不再增加这方面内容。除此之外,证监会采纳了不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中介机构延伸检查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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