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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股息红利差别纳税 持股期限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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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07: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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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本月8日起,持股超过1年的投资者,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下称“个所税”).
昨日,三部委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联合发布答记者问(下称“答问”),对该政策发布背景及部分执行细则进行说明。按照答问,个人投资者转让股票时,将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所税政策,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所税,也就是说,上述三档持股时长的投资者,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依据《通知》,8日起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其取得的股息红利个所税暂免征收。持股1年以内的,维持原有政策不变。
对于持股期限的计算问题,答问表示,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同时,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在缴纳股息红利个所税时,上市公司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所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所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券商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按期划付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p>另外,在实施范围上,依据《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同步调整,挂牌公司股息红利计税标准与上市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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