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南昌530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新闻发布会主动发布:
证监会拟对4宗内幕交易案及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证监会对满某平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广某毅涉嫌内幕交易“英唐智控”案、黄某颢涉嫌内幕交易“世荣兆业”案、张某光涉嫌内幕交易“任子行”案、刘某涛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等5宗证券违法案件进行了审理认定,拟罚没金额总计1亿余元,拟对其中两名当事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满某平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中,满某平作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莫股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项目合作方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并委托孙某明交易“宝莫股份”,获利330,869.96元,同时向孙某明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其买卖“宝莫股份”,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对其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孙某明与满某平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事项筹划期间存在异常联系,交易“宝莫股份”行为明显异常,获利1,128,328.41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宋某燕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芬因工作关系与满某平存在接触,后又因职务便利知悉内幕信息,李某与满某平、刘某芬存在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上述三人均委托孙某明交易“宝莫股份”,分别获利49,597.83元、57,228.27元、76,304.35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三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3倍罚款,马某峰利用宝莫股份控股股东监事身份及熟人关系打听、刺探内幕信息,交易“宝莫股份”行为明显异常,获利15,879,426.86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广某毅涉嫌内幕交易“英唐智控”案中,广某毅作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代表人,知悉上市公司与合作方解约的利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减持“英唐智控”,规避损失795,558.70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广某毅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黄某颢涉嫌内幕交易“世荣兆业”案中,在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兆业)筹划重大投资事项期间,黄某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世荣兆业原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多次通讯联系,突击转入资金交易“世荣兆业”,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时点高度吻合,获利4,155,227.22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黄某颢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张某光涉嫌内幕交易“任子行”案中,张某光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董事长关系密切,在任子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联系频繁,其交易“任子行”行为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时点吻合,交易异常,获利2,508,478.36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责令张某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某光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刘某涛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刘某涛在东方财富网“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通知客户减仓的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气氛,扰乱了证券市场,我会拟责令刘某涛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内幕交易行为利用“内部人”的信息优势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三公”原则,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扰乱证券市场,误导投资者,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证监会将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投资者能否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2、问:近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自查信息技术系统外部接入情况,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近期,我会在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期间,关注到部分机构和个人存在借助信息系统违法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情况。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拟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为切入点,推进对违法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为进一步掌握有关情况,加强对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运行,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一是派出机构应当督促期货公司对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情况进行自查。期货公司应当将自查情况报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二是要求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全面掌握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情况,并及时向证监会提交核查报告;三是对派出机构的核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核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p>《通知》旨在全面了解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疏堵结合、稳妥处理”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违规账户清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