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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规范大股东减持长效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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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1: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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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顺利接棒“18号文”,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进行了规范、引导。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认为,《减持规定》从短期来看可以阻止减持潮的爆发从而稳定市场情绪,长期来看是一项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市场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石和前提,是监管层在维护市场稳定和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保证市场有序减持两者之间寻找的契合点。
                        ⊙ 李丹丹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顺利接棒“18号文”,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进行了规范、引导。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认为,《减持规定》从短期来看可以阻止减持潮的爆发从而稳定市场情绪,长期来看是一项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市场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石和前提,是监管层在维护市场稳定和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保证市场有序减持两者之间寻找的契合点。
海通证券(600837,股吧)指出,《减持规定》对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详细情形做了明确界定,这切实完善了对大股东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重点就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规定其在三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此举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既能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的流动性需求,也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集中抛压。
再次,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要求其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这充分提升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透明度,能够合理、有效引导投资者预期,平抑市场波动。
国泰君安认为,《减持规定》意在有效防范大股东和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同时保障其转让股份的基本权利,并鼓励大股东在股价低迷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维持二级市场的稳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先于大股东减持,提振中小投资者持股信心;强化大股东及董监高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责任意识,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市场传递监管层维护市场稳定的信心和决心。
本次《减持规定》的一个亮点就是预披露制度。广发证券(000776,股吧)指出,《减持规定》侧重信息披露,倾向于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契合中国当前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且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更接近。
例如美国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规定,“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另外要求高管、董事等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减持新规》关于减持的预披露制度和对大股东三个月内集中竞价交易不超过总股份的1%的规定与美国的法案有相似却又不完全一样,有向国际制度看齐的趋势,同时又是针对中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做出的客观安排。
<p>中金公司认为,短期来看《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可以阻止减持潮的爆发从而稳定市场情绪,长期来看遵循和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事后监管”的理念,约束大股东、董监高的行为,释放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信号。在风险相对较高的资本市场,充分的信息披露,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为市场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石和前提,为投资者参与到注册制、战略新兴板等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信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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