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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沪深交易所明确公司债年报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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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05: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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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配套制度安排,沪深交易所《年报披露通知》对《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的落实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学习各项规定,认真编制、及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对年报披露义务人和披露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发行人做好公司债券的风险提示工作。根据通知,其他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参照《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通知还明确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职责,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本报记者 张莉 周松林
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详细规范了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为配合落实《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实施,沪深交易所近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简称《年报披露通知》)。《年报披露通知》对披露义务人和披露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职责,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的发布,是中国证监会贯彻《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细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促进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鉴于目前有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非上市公司通过公司债券进行直接融资,证监会此举细化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年报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了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及透明化,以监管促规范,实现了募集说明书披露与持续信息披露的有效衔接。
作为配套制度安排,沪深交易所《年报披露通知》对《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的落实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学习各项规定,认真编制、及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对年报披露义务人和披露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发行人做好公司债券的风险提示工作。根据通知,其他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参照《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通知还明确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职责,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表示,去年上交所以《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在公司债预审核和发行上市等方面顺应市场化改革需要,大力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5年全年,上交所债券市场共完成债券发行1.87万亿元,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公司债市场发展过程中,上交所始终坚持“发展与风控并重”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今后,上交所将继续加强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加强市场宣传引导,力求将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义务人的责任。
<p>深交所表示,自2015年初公司债券新政实施以来,深交所有序开展新规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审核效率,不断加大审核透明度,积极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截至目前,在深交所申报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已有一半的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因此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交所将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工作。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坚持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为促进市场尽快熟悉并理解相关规则内容,深交所将采取培训、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宣传引导,同时研究制定配套制度,不断完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将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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