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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避免资金“沉睡”2016地方债置换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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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04: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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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披露工作。此外,在2015年财政部对地方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并增加披露两项内容。
                        2016年地方债置换增加了新的限制。
1月28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于置换债券,在满足到期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发债时,需公布经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控制发行节奏
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债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地方债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
但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有所不同。对于新增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应项目资金需求、库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行进度安排。而对于置换债券,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3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通知明确:在满足到期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针对这一发行节奏,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置换债券本身的目的是借新债还旧债,旧的债务种类、性质、规模五花八门,而且到期期限也不同,所以要对发行节奏进行控制。“如果不加以控制,地方政府一股脑发行诸多地方置换债,但又没有到旧债的还债期限,就会造成资金的闲置。”
 需增加披露地方债情况
财政部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披露工作。此外,在2015年财政部对地方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并增加披露两项内容。
其一是披露本地区财政收支状况时,地方政府应按照地方政府本级、全辖(不含省级政府辖区内单独发行地方债的计划单列市)口径同时公布近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其二是披露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时,公布经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在王雍君看来,地方政府规范发债各个环节是新《预算法》的要求,也使得债券投资者对政府的偿债能力、风险和投资回报等有一个全面把握。“以往隐形地方债主要是地方借助投融资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地方担保更被看重。”现在地方政府直接面向市场发债,就像企业发债一样,必须要公布资产负债表等财务状况,这是规范化的举措,也会影响到地方债的发行认购效果。
通知称,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p>楼继伟去年底还曾表示,下一步要继续抓紧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本级人大、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市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将加大对违规举债和债务风险监控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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