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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太平洋保险合同“代签名”遭投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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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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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给儿子多一份保障,南昌市民刘女士在2014年悄悄给儿子买了一份东方红老来福分红型保险。然而,合同上原本应该由承保人签字的那一栏,在业务员的劝说和默许下,刘女士自己代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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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与太平洋保险签订的东方红老来福分红型保险合同

  投保一年后,由于资金紧张和儿子意愿,刘女士提出退保,但保险公司告诉她,只能退还7000元现金。记者了解到,刘女士2014年6月投保,至今已投入2万元,这意味着,她将有近7成保金要“打水漂”。

来源:信息日报  记者沈冠楠文/图

  投诉人

  被“高利息”诱惑为儿买保险

  “2014年6月,我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陶经理游说下买了一款‘东方红老来福分红型保险’的产品,号称5年期限、每年交2万共计10万元保费,60周岁后每年返还基本保额的10%,此外,陶经理还表示利息比银行定期高几倍,交钱后马上就能领取3000多元利息。”刘女士听后,答应为25岁的儿子小胡购买一份保险。

  “2014年6月14日下午,陶经理约我出来签协议,可与之前说好的不同,她拿出了两份保险协议,一份是5000元/年、交5年,另一份则是1.5万元/年,交10年,这么算下来,我总共要交17.5万元的保费,时限是10年,这与她们之前说的5年10万的计划有出入”。然而,尽管有这些疑虑,可业务员却说,已经不能退了,必须马上签合同。在业务员许诺的高收益下,刘女士签了合同,同时,也为作为被保险人的儿子,代签了名字。“业务员说代签没问题,她们有路子能过关”,刘女士告诉记者。当天晚上,刘女士缴纳了2万元保费。
  2万元保金只能退7000元

  投保后不久,刘女士发现,两份保险账单上确实汇入了共计3000多元利息,随后也未过问此事。  

  2015年,刘女士因经济问题资金紧张,并未如期缴纳2万保费。2016年初,在保险公司屡次催促下,她向朋友借了2万元,可这笔钱却一直无法缴入保费,太平洋保险公司称刘女士欠费,要求多缴纳1个月滞纳金。这时,小胡得知了母亲悄悄为自己借钱买保险,表示强烈反对,并提出要退保。小胡18日告诉记者,且不说家中资金紧张无力支付保费,而且他已成年,这份保险没有征求其意见,也没有他的签字,程序明显不正规。

  多方考虑下,刘女士决定退保,她向保险公司提出此事,却被告知,现在退保不划算,仅能退还7000元保费,此外,3000余元的利息也无法取出。

  太平洋保险

  按照公司规定只能退7000元

  18日,记者随刘女士一家来到南昌站前西路中国太平洋保险江西分公司。该公司负责接待的吴经理了解情况后表示,如果刘女士现在退保,按照公司规定,过了10天犹豫期,只能退还该保险的现金价值,而刘女士所购入的两款保险现金价值共计7000元左右。  

  刘女士提出,当时这份保单并没有经过被保险人签字,业务员存在违规,因此,她要求申请保单无效,全额退款。对此,吴经理表示,将向相关业务员核实情况,具体如何处理,将在5个工作日后回复刘女士。
 业务员

  被保险人被“代签”是常态

  采访中,记者联系上当时的业务员陶经理,她则另有说法,称当初这份保险是刘女士主动要买,而至于后来钱为何打不进去,陶经理表示,这属于保险公司的问题,“我现在正在办离职,所以这事别再找我了”。此外,她还坦言说:“2014年,保险协议只要投保人签了字,被保险人是否本人签字都不重要,总之,很多类似情况,都通过了公司审批”。

  业内人士

  为成年人“代签名”保险合同无效

  对此,记者咨询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行业资深人士,他表示,由于东方红老来福分红型保险条款中存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但刘女士的儿子今年已经25岁了,被投保人已经成年,根据《合同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保险人事后是否追认。被保险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该人士表示,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让投保人代签名的行为,属于明显违规,这样一来,可能会造成未来理赔时保单失效的恶果。对此,他认为,刘女士一家可以申请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全额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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