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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西废止4件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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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1: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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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省政府日前作出决定,废止《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

    《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于1998年2月10日公布,后于2014年1月30日修正。

    该规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不一致,且农业部于2006年6月28日公布的《蚕种管理办法》对蚕种管理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目前我省蚕种管理工作适用《蚕种管理办法》,故该规章应当予以废止。

    《江西省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于1991年7月9日发布,后于1998年2月10日修正,又于2002年1月17日修正。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规定,不再编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林木采伐作业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

    而该规章规定,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内容包括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验收等,这与国家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最新政策明显不一致,故该规章应当予以废止。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2日发布,2004年6月30日修正。该规章已被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替代,故该规章应当予以废止。

    《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于2005年11月9日发布。该规章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抵触,故该规章应当予以废止。
来源:新法制报 首席记者朱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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