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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种类]推理小说黄金时代及推理小说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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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00: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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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谜至上;
        “黄金时代”亦被称为“古典解谜推理时代”。“解谜”是这一时期推理作品的最高目的。匪夷所思的犯罪手法,无懈可击的掩盖方式,真假难辨的证词……各式各样的谜题在“黄金时代”大行其道。人都有着本能的好奇心和探索欲,“解谜”正是抓住了这一人的本性,从而大鸣大放。相比于后来欧美硬汉派和日本社会派对社会黑暗和人性丑陋的深刻揭露,以古典解谜见长的“黄金时代”优势无疑是巨大而明显的。不论何时,“解谜”都是一个永不褪色的主题。

二、情节曲折;
        篇幅的增长,必然带来情节的复杂,读者不再满足于短篇黄金时代寥寥数语、在三五个对象中寻找真凶的模式。他们渴望在一个更漫长、更复杂的过程中从十余位嫌疑者中探寻真相。情节变得曲折,使得创作者可以更加从容地安排诡计、谋划布局,从而使得结局更加出人意料,产生轰动效果,提升作品境界。
        “黄金时代”的代表人物阿加莎•克里斯蒂是情节设置的第一高手。她擅长的“17+3”模式最突出地代表了“黄金时代”作品情节的特点——即一部有二十章的小说,前十七章在平静中铺垫情节,最后三章一鸣惊人地爆发,让读者跌碎眼镜。几乎所有的读者都会沉迷于“黄金时代”的曲折情节之中,无法自拔。

三、叙述性诡计;
        “叙述性诡计”是“黄金时代”的一大创举。所谓“叙述性诡计”,是作者利用文章结构和文字技巧,把某些事实刻意地对读者进行隐瞒或误导,直到最后才揭露出真相,让读者感受难以想象的惊愕。那些被隐瞒的真相并不一定是“凶手是谁”、“行凶动机”或“行凶手法”,可能只是“凶手的性别”、“被害者的职业”等等,甚至可能是和侦破主体无直接关联的事情。总之,一切都是为了迷惑读者。
        具体形象地说,情节中的诡计是小说内部的,“叙述性诡计”是小说外部的;情节中的诡计是凶手使用的,“叙述性诡计”是作者使用的;情节中的诡计是为了欺骗侦探,“叙述性诡计”是为了欺骗读者。
        “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仍然是使用“叙述性诡计”的第一高手,其巅峰是于1926年出版的《罗杰疑案》。在“黄金时代”的作品中,读者每每被作者的“叙述性诡计”欺骗,但乐此不疲。
四、多重解答;
        “多重解答”是指对同一事件做出的不同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前面提到的《特伦特最后一案》开启了“多重解答”的先河,用“三重解答”完美地阐释了事件;埃勒里•奎因的最高成就《希腊棺材之谜》是一个层层严谨的“四重解答”;而“多重解答”被发挥到极致的,是推理领域的天才安东尼•伯克莱于1929年创作的《毒巧克力命案》,这部奇书是史无前例的“六重解答”!
              当读者一次次地试图找出谜底,又一次次被推翻时,那种失落之中的刺激,怎能不让作品久久留在大脑的最深处?

五、“暴风雪山庄——孤岛”模式;
        这是一个在“黄金时代”被发扬光大的模式。随着这一时期小说篇幅的增长,情节的复杂化必然会使嫌疑者数量增加,因此“暴风雪山庄——孤岛”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是指连续的命案发生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如被暴风雪封锁的山庄、海上孤岛等,救援无法到达,而凶手就在被围困的人员之中。面对一个又一个人的死去,读者会有一种被逼迫得快要崩溃的感觉,由此产生的效果必然是轰动的。
       “暴风雨山庄——孤岛”模式的代表人物依然是“女王”克里斯蒂。1939年,“女王”一生创作的最高成就——《无人生还》出版,“暴风雪山庄——孤岛”模式创立并被演绎到了极致,成为后世无法超越的经典。

六、挑战读者;
        “挑战读者”是埃勒里•奎因的伟大发明。
在奎因的作品中,每每在谜底揭晓之前,都会有一章“挑战读者”出现。骄傲的奎因会自信地对读者说:“一切线索都已经摆了您的面前。谁是真凶?有劳您费一下脑筋吧!”
        面对这样赤裸裸的挑战,试问有哪位读者可以毫不动心?“挑战读者”是奎因兄弟个性张扬的体现,也是奎因对自己作品严谨的逻辑结构的自信。只有将每个细节都非常清晰地呈现在读者面前时,“挑战读者”才有意义。可以这样说,“挑战读者”是“黄金时代”繁荣、自信的象征,是绝对实力的体现。

七、公平至上;
        提到“挑战读者”,就不能不讲到“公平至上”。“公平至上”是“黄金时代”最大特点和基本原则,正因为公平,“黄金时代”才会成为一个无法复制的经典时代。
罗纳德•诺克斯的“十诫”

1. 凶手须在故事前半段亮相,但要防止读者完全得知他的思路;
2. 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
3. 不许有密室、秘道;
4. 故事中不应出现不存在的毒药、以及太复杂需要长篇解说的犯案工具;
5. 有色人种中不可有中国人(当时的人认对中国的了解还是相当的少,大多数的人都认为中国人一定会功夫、奇门遁甲等技能,所以才订下此诫);
6. 决不可透过意外事件和直觉能力来破案;
7. 侦探不能犯罪;
8. 侦探不应把焦点集中在无关案情的线索,避免误导读者;
9. 侦探身旁的忠心朋友,思维应该坦白,其智商最好在一般人之下;
10. 除非先写出有双胞胎,否则凶手不准是双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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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0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S.S.范达因的“二十条”

  一、 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二、 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诡计愚弄读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四、 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五、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异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到哪儿去。
  六、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本书后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七、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份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做了。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来追捕凶手。
  八、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
  九、 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围之神 deus ex 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络,更会不当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十、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份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承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十二、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歹角身上。
  十三、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十四、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象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十五、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将嫌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十六、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对于一些旁枝末节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做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的发展和人物的刻画上,就这一点而言,他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文件所需具备的真实性和相容性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力所作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赢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里的字汇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艰涩的字眼,这样只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十七、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闯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是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十九、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是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二十、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 从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藉此找出凶手。
  (B)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 伪造指纹。
  (D) 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 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 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 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
  (H) 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 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总结:按照这个标准看,中国基本没有推理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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