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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大庆市让胡路法院的法官们代表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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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20: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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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和媒体朋友你们好!

我叫张俊,是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名石油工人,几年前与前妻齐立华离婚发生了财产纠纷案,因为一份协议(协议离婚书),我遭到了大庆市让胡路法院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导致 200 多万的家产我只得到了 10 万余元。以下是我的控告信!

被控告人:大庆市让胡路法院 法官石玉(庭长)、 法官张志伟(审判员)、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国燕(审判长)、法官岳淑琴(审判员)、法官边坤(代理审判员)

事实经过:

从 2002 年我与前妻齐立华刚认识时她连房租和女儿学费都交不起,经过这几年我们共同努力,买房子、开公司,她的女儿我又给安排在大庆油田公司工作,能够发展到现在,可以这么说,没有我张俊她齐立华不会有今天!令我万万那没想到的是,一场官司下来,她得到了 200 多万家产,而我所得 10 万元扣除诉讼费和房屋鉴定费几乎分文不剩,造成目前居无住所的凄惨境况。面对毫无人性的前妻和大庆市让胡路法院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同伤口撒盐的枉法判决,我的眼在流泪、心在滴血!我不禁流泪问苍天!到哪里能讨到正义和公平?

在这里我不想说前妻的人品与家庭矛盾的谁是谁非,我只想说说大庆市让胡路法院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良枉法的法官们,请看看他们是如何玩弄法律!



(注:我的案子涉及法院和法官为:大庆市让胡路法院一审庭长 石玉、审判员 张志伟;大庆市中院二审主管院长 韩国学 、 民一庭庭长 刘俊、审判长 臧国燕、审判员 岳淑琴、代理审判员 边坤)

一、先简单说说大庆法官的素质究竟如何

我随便举个例子: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院长懂玉武,在所谓的“院长接待日”,面对着一群当事人问他今天没人接待为何没人通知,让我们几十人苦等一上午时,竟然说出“没看我们正忙着新楼剪彩吗,哪有时间管你们的屁事”,

堂堂的一院之长的素质都如此低劣,他的手下如何您可以想象,老百姓向他们反映案情,在他们眼里不过是屁事一桩,如此“院长接待日”竟成了摆设,这样的 “人民公仆”,你把什么案件放在他们手里能放心? 在这些法官眼里,不论你有再多的理由和证据,这些无良枉法的法官根本不予采纳,对你的诉求甚至只字不予回答,什么阳光审判、公平正义、司法为民,不要再说这些让人作呕的话了!

二、案情简介

(一)、第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简介: 为了明确家庭财产,在结婚介绍人的见证下,我与前妻于 2007 年 6 月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协议明确说明房屋与公司归双方所有。(看协议)

(二)、第二份“协议离婚书”全部内容: 2008 年 6 月,在公安分局签了份“协议离婚书”,内容是:“因夫妻吵架,双方同意离婚,男方 10 万元钱及衣物,其余归女方所有”。(看协议)

(三)、如何签署的第二份“协议离婚书”:这是一份明显违背本人意愿和在对方胁迫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请看法院在公安分局做的“法庭调查笔录”)

(四)、整个诉讼经过简介: ( 1 ) 2008 年 7 月,前妻拿着一纸“协议离婚书”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第二份协议判决, 2009 年 4 月初,就在判决即将下达的时候,前妻又撤诉,说不离了,双方和解。( 2 )经过夫妻双方多次沟通和调节,本人认为实在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于 2009 年 5 月起诉与前妻离婚,并要求按第一份协议分割财产。( 3 ) 2009 年 12 月,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下达判决,认定第二份协议有效,按第二份协议分割财产, 2010 年 1 月,我不服判决,上诉到大庆市中院, 2010 年 4 月大庆市中院下达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五)、一审判决书简介: “两份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但 2008 年 6 月 12 日 的《协议离婚》签订于 2007 年 6 月的《婚内财产协议》之后,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按 2008 年 6 月 12 日 签订的《协议离婚》的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二审判决书简介: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8 年 6 月 12 日 签订的《协议离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认定为双方对离婚时财产的有效约定,现上诉人虽称是在公安机关受被上诉人胁迫才签订的该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该主张,并且上诉人也超过了申请撤销该协议的期限,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七)、本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请求要点: ( 1 )离婚协议是在对方胁迫情况下签署的,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是无效的。( 2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或者提前签署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无异议并经民政部门确认签章的民事协议,而该协议不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签署的,而且经过了反复的诉讼程序,时空背景早已变化,是无效的。( 3 )要求按第一份协议分割家产。

(八)、并非本人真实意愿,明显有失公平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效?人民法院出版社权威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③》给出了明确的说明(见该书第 1636 页),即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民法通则又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又见http://news.9ask.cn/ycjc/jczs/200907/213264.html)。

那么请问法官大人,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一是经过了诉讼程序(非协议离婚);二是又经过反反复复的上诉撤诉;三是没有经过民政部门办理;四是该协议明显有失公平、非本人意愿并存在胁迫所签署的,你们说协议真实有效!以上几点作何解释?你们的判决依据在哪里?

从以上所诉不难看出,一二审法官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分明是在装聋作哑、是揣着明白装糊度。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尽管本人及代理人一再强调上述几点,可是一二审法官完全不予理会。特别是二审法院全然不顾我方的上诉理由,回避矛盾,只在判决书中一句带过“内容合法有效”,对于为什么有效,未做任何解释,因为他们根本就无法解释,而对于我方没有强调的胁迫问题,却却不惜笔墨论述 … (可以调取了二审的调查笔录等卷宗材料),在二审期间我方根本没有这一上诉理由,何谈再行举证?何谈支持予否!简直是审非所诉,枉法胡判到了极点。从二审判决书 也有理由怀疑, 此案二审判决没有经过合议,没有经过领导签批就发下来了,或者是提前签批,把开庭当成了走过场。

一个简单的离婚官司,能在这些无良枉法法官手里久拖不决达历时两年之久,拖得我是身心俱疲,每次催促他们尽快结案,他们都说:“案情很复杂很复杂、快了快了、马上马上”,而最终判决下来,我做梦也没想到竟会是这种结果。

各位朋友,看到如此的司法判决,不知你们有何感想,我现在只感觉到无奈、无助、失望和绝望,无奈 --- 是我对每天当面高喊“公平正义、司法为民”,而背地里枉法辱法法官感到无奈 ; 无助 --- 是在茫茫中华大地、朗朗乾坤的国家里,谁能帮我逃回正义和公道,使我能更有尊严的活着 ; 失望 --- 是我对每次毫无人性、冷酷无情、不讲法理的判决感到失望;绝望 --- 是我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绝望。

法国法学家耶林说: “ 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了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扼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 。司法本应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公民在权益遭到侵害之后,也有讨回的希望,可是大庆法院两份无情枉法的判决书,让我最后的希望彻底破灭。请问哪里还有说理的地方,天理何在!公平正义何在!!请记住 --- 头顶三尺有神明,人在做,神在看,行善必将荫及子孙,作恶必然祸至后人,而用公权力害人绝对是万恶之首,必遭今世的天谴和往生的报应(本人再此声明:以上所说如有不实,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感谢你们的阅读和理解,期待您们的尽快答复。

201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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