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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交通文明需修改“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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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5: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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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交通文明需修改“恶法”



2月1日,广东边防七支队官兵在深圳市繁华路段的十字路口举着的标语特别引入注目:倡导市民文明过马路。 新标语牌上写着“中国式过马路”,然后在这几个字上打了大大的一个叉。

尽管许多去过美日等国家的人感叹外国人对于红绿灯等交通规则的遵守之严格,但是一回到国内,仍然按照中国人的习惯。闯红灯是行人过马路的一种惯常方式,别人都这样过马路,也没有人管,不走白不走。这也许是所有人的一种心理想法。就是那些长期生活在国外的老外,在中国也逐渐遵循了闯红灯的陋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巨大变化呢?规则使然。

中国社会的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目前已经有超过1亿多辆的汽车保有量。这么多的汽车保有量让交通通行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带来的是车祸的数量大量增加。据新华社援引的一组数据显示,2012年1至10月份,全国因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87852起,造成26154人死亡,其中因行人违规导致的肇事造成262人死亡。同时,造成交通运行效率低下,交通拥堵成为普遍现象。

如何治理这些乱象?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是必然的一个因素。但是,仅仅是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并不会带来我们上面所说的一些交通事故等问题,因为国外某些大城市的汽车拥有量并不低于中国大城市,但是其交通秩序井然,交通文明素质迥异。这说明,导致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原因更是在于交通文明体系的不完善。

交通文明体系分为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如交通道路的长度、交通道路的规划与布局,如果根本上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则必然会导致许多交通问题。

但是,交通文明体系落后于汽车社会保有量的增加几乎是一个不可更改的事实,在短期内难以对于交通道路规划做出更加合理改善的同时,必须着眼于交通文明软件的加强。

交通文明软件方面主要是指的汽车社会中机动车、行人在交通出行中,所应该遵循的交通法规,以及各种道德规范。

有人说,交通文明软件方面的提高将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很难在短期内奏效。这其实是对于当前交通文明软件体系有更深的了解所导致。

今天中国的社会已经不再是过去少数人有车的时代。当越来越多的人甚至说几乎家家有车的情况下,这种行人与汽车对立的情绪已经大大降低。不像过去一提倡机动车的权利就好像劫贫济富一样。

在这样的一个环境转变之下,所有人的交通观念其实也在变化。大多数人都是既是机动车驾驶员,又是行人,拥有两个角色的汽车社会的公民就会更加周全的从两个方面去考虑自己的交通行为。

比如,过红灯的时候,有车的人虽然今天没有开车,但是他会想到今天做完行为闯红灯带来的危险,以及对于机动车交通行驶带来的阻碍。

不过,这种双面角色的意识往往会被一时间的暂时利益和群体行为所代替。当所有人都在闯红灯,而机动车不得不慢速甚至停止行驶的时候,又有几个人会选择驻足严格等待红绿灯的变化呢?

尽管这种来自汽车社会人的双面角色变化给交通文明的治理带来一个很好的环境气氛,但是目前的交通道路的交通法规相关内容的不合理,以及交通法规的执行欠缺严苛,却给交通文明的提升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比如,有些地方开始重视安全带的使用与处罚,济南交警支队最近就提出了一项措施,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50元。

其实,关于安全带的使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早已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但是我们发现,在中国机动车的行驶中,安全带的使用极为不理想。比如在一些城市的出租车司机,对于使用安全带缺乏法规和安全意识。是他们不知道了解法规的规定吗?不是。因为这些出租司机往往在看到前方有交警执勤时,往往也会将安全带虚放在身体前方以躲避处罚和检查。

而大多数机动车乘员在这个方面就更是稀松平常。一些人骨子里甚至还鄙视那些一乘车就系安全带的主儿,大有不系安全带才是显出英雄本色。

类似的法规与现实有截然出入的还有太多。我们下面举出部分来进行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实际情况是,机动车往往与行人争道抢行,互不相让。

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但是,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其实会看到有许多的车辆走捷径、加塞等等。对于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大多已经成为惯例,而交通警察也很少去进行干预。这固然与交通警力不足有关,但是也和执法手段缺失与执法不严有关。交通道路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比比皆是,又有多少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制止以及处罚了呢?

不仅仅如此,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某些条款本身就是已经不能适应汽车社会保有量的急剧增加带来的问题。

今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已经多次修改,但是仍然以保护行人为主,而没有将行人与机动车摆在同等的责任与义务主体地位。这种不平等的差异化规定,虽然形式上看是保护了行人,但是却也纵容了行人,或者说纵容了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在更大程度上让更多的行人暴露在危险的交通环境之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内容的规定是说,除了行为恶意碰撞行为造成的事故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以外,其它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是机动车一方是造成事故的全责,理应由机动车一方负责全部的赔偿,但是如果是行人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比如,是因为行人闯红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与行人的碰撞事故,却还要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不是纵容行人违反交通法,纵容行人闯红灯吗?

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根源在于什么地方?法规规定对于机动车与行人责任规定的不平等才是更主要的原因。

因此,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提升交通文明素质,不仅仅是需要加强培训、教育,更要严苛法律,甚至还要对于现在的某些法律内容进行细化、改变,以让交通责任的归属更加平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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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15: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该改改了
发表于 2013-5-24 10: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上法律加上素质其实做起来也不是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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