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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药监局六项措施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非药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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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1: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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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论坛称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有效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日前,县药监局出台六项措施,着力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非药品”经营行为。
  一是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必须设立非药品专区、专柜,设置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识,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不得和药品混放。
  二是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对仿冒药品名称、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三是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四是销售非药品时,须向顾客出具具有详细产品档案的销售凭证,其中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以便销售者、使用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安全性开展调查追溯。
  五是增强企业质量意识、自律意识、牢固树立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规范“非药品”销售行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是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idgww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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