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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草案)公布
昨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布,“草案”提出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需按病种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按照“草案”规定,患有慢性病的职工,应将以下规定的材料交本人所在单位汇总: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既往就诊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及检查结果(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填写的《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以上材料由所在单位汇总后,将个人材料和填写的《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汇总表》到省社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材料留存省社保中心)。新患病的职工可于确诊的当月办理。
尤其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还需按病种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如恶性肿瘤要提供病理报告、细胞学阳性检查或三级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或MRI),近三年内的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记录;精神病要提供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之外,还要提供一次以上精神病出院小结或者连续一年以上门诊治疗精神病病历。
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糖尿病的患病率逐年升高。“草案”提出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糖尿病患者要提供两次以上血糖化验报告单:空腹血糖>7.0mmol/l、口服糖耐量试验时2h血糖≥11.1 mmol/l,近三年内连续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记录,肾功能报告单或眼底造影或肌电图或神经检查阳性报告单等。
稿源:南昌日报社 (严华 记者 黄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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