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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旅游交通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070-0801-2008-0047 | 责任部门:市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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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居民
| 办理条件 | 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居民或来昌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居民,均可申请赴港澳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企业须事先向注册地的县、区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 申办材料 | 1、 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的白底彩照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只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即可。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应县(区)公安局出入境办证窗口受理;2、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3、省出入境管理局制证。
| 办理时限 | 初次申请12个工作日内完成
| 收费标准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1次签注20元/地;多次签注100元/地。
|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市公安局一楼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联系方式 | 0791-8892388 | 监督电话 | 0791-8892385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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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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