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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兵役优抚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003-0801-2008-0007 | 责任部门:社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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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号)
3、《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八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
4、《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
5、《江西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细则》(赣民发[1997]18号
6、《江西省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辅助器械修理管理规定》(赣民发[1997]17号)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办理条件 | 户籍在红谷滩新区的下列公民: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残疾抚恤的其他人员。
以上(4)、(5)、(6)项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残疾抚恤。
| 申办材料 | 一、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具备材料及要求:
1、本人申请(包括负伤时间、地点、部队、和具体经过);
2、医院原始凭证(指档案中保存的负伤治疗医院的病历、出院证及其它有关伤残的证据,或个人保存出示的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
3、新区社发局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申请评残人的简历、致残原因、评残理由和对评残的意见;
4、由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进行残情鉴定(含X光报告单等原始凭证,如属职业病评残须到设区市职业病防治所鉴定);
5、《评残报批表》(报省审批一份,存市、县(区)备案两份);
6、《评残(调级)医务证书》;
7、《评残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8、伤残人员证;
9、原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评残除上述材料(不含原部队团以上的机关证明)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
(1)负伤时两个以上直接证人的旁证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须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正式函件;人民警察评残须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负伤时警衔等级证明;参战民兵民工评残须附县人武装出具证明;国家行政编制机关工作人员和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评残,还须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部门对其负伤时所属编制性质的说明;
(3)医疗终结时的原始病历(如属复制件需原治疗医院鉴证盖章);
(4)因交通事故评残须附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
二、调整伤残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主要说明原伤残与现伤残的变化情况;
2、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对调升伤残等级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局的正式函件;
4、《调整伤残等级申报表》;
5、《评残(调级)医务证明书;
6、《伤残人员等级卡》(一式三份);
7、原伤残人员证;
8、原《伤残人员等级卡》(一份);
三、换(补)伤残人员证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主要说明证件破损原因,证件遗失时间、地点、原因、个人责任及今后态度;
2、县(市、区)民政局对换(补)伤残证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3、《遗失(损坏)补发伤残证件报批表》(一份)
4、伤残人员证;
5、伤残证遗失人员须在《江西日报》上刊登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并将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剪贴在《遗失(损坏)补发伤残证件报批表》中,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的,要交破损的伤残证件。
四、退役伤残军人迁入落户(编号)人员应具备的材料:
1、县(市、区)民政部对迁入落实(编号)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2、《义务兵退出现役等级表》或转业(复员)军人安置单位的正式函件;
3、原部队《伤残军人评残申请表》、《伤残军人残情鉴定表》、《伤残军人批准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4、原残疾人员证;
5、《伤残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五、伤残人员迁出消户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县(市、区)民政局对迁出消户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3、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复印件);
4、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5、评定伤残等级材料(复印件);
6、原《伤残人员登记卡》(一份)。
六、对评残材料的要求:
1、评定因公伤残必须是在从事公务包括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伤残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以及医疗事故致残的等。评残申报材料要按规定全部备齐,审查合格,整理妥当,材料的书写要字迹工整,用词准确;填报表格、卡片栏目要完备,不漏项、不累赘。对不按规定办理或材料不齐、手续不全、错乱严重的将一律退回。
2、个人提供的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注明证明人的身份方为有效;上报的评残材料中的原始证明要注明其来源。如:“摘抄本人的档案材料”、“本人出示的证明材料”、“组织调查的材料”等。
3、本人申请一律用16开书写纸,说明要求评残(调级、补办、迁移、换证)的理由;上报材料复印件一律用B5复印纸(有新规定时按通知要求办);新评残要叙述清楚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残情形;调升伤残等级必须是因战、因公所致,而且是因为原伤残部位残情变化加重的;与原伤残部位无关的残情和疾病不能写在申请报告上;遗失补发伤残证件除说明遗失证件的时间、地点、原因外,要检查自己的责任和造成遗失的后果的认识。
4、伤残鉴定应由具体承办评残的工作人员统一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其他医院的伤残情形说明,一般不作为评残认定的依据;负责伤残情形鉴定只负责鉴定原伤、原残部位的残(病)情和对功能丧失的程度;医院的伤残情形鉴定必须由专门医生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并签名,同时,加盖医务处或伤残鉴定小组公章方能有效;下级医院的诊断残情鉴定与上级医院的诊断、残情鉴定不一致时,以上一级医院的诊断和鉴定为准。
5、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签署意见,要提出新评、调升等级的意见,加盖民政局公章;伤残情形额的填写内容要抓住重点,简明扼要,非因战、因公受伤致残的残(病)情不得填入;原伤残情形是指医院医疗终结时所作的结论或所描述的症状、功能受损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得将新增的伤残部位与原伤残无关的残情、疾病等填写在现伤残情形栏。
6新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由县(市、区)民政局在安置年度内上报省厅办理迁入落户(编号)手续;对军队非审批机关审批的或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不予落户。
| 办理程序 | 个人书面申请和全部评残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管理处(初审)——再由新区社发局(复审)——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再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 办理时限 | 经区社发局复审后上报到市民政局的评残(调级)材料,凡符合要求的,应在30日内上报省民政厅。评残(调级)人员从批准时起享受抚恤金待遇
| 收费标准 | 无
| 承办机构 | 红谷滩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地址:绿茵路669号
邮编:380038 | 联系方式 | 0791-3839631 | 监督电话 | 0791-3961519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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