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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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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0: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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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双方对财产归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处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5、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6、夫妻双方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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