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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我省规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签订租赁合同30日内房东应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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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16: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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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隔断房间搞“群租”、租赁期内不得提高租金……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我市有关部门转发了省住建厅的《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定期分区域公布房屋租金水平
    《办法》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办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包括承包经营)等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柜台使用权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馆业使用性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非旅馆业经营使用的。
    出租违法建筑最高罚3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屋租赁合同使用统一文本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及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使用统一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隔断房间“群租”被禁
    一间房隔断后租给四五个人,一套房住着十几号人,成为治安、消防工作的一大乱源。对此,《办法》提出,出租住房的,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违反规定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涨租金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同时,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出租人逾期不提供房屋、合同期内擅自提高租金及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合同。
    房屋失修伤害出租人要担责
    《办法》提出,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检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怠于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拖欠房租6个月可解除合同
    《办法》提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利用住宅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拖欠房屋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未经同意转租可解除合同
    不少人将房屋长期租下来后,再转手租出去,靠长期租金和短期租金的差价生活,成为专职“二房东”。该《办法》对“二房东”现象进行了限制。
    《办法》提出,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入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房东卖房要提前通知承租人
    《办法》提出,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未约定的,应当在出售前三十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提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违反规定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未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转租应签订转租合同,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如实申报房屋租赁价格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租赁价格,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应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申请补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办法》还提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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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1: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管理听不多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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