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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了新规 拆迁前要有足够补偿安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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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0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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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了解到,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要共同签订协议,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拨付。
    拆迁前要有足够补偿安置资金
    在原《办法》中,虽然规定了要将拆迁款在实施拆迁前存入金融机构专户,也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但如何监督没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办法》,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
    要用拆迁款先有管理部门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拆迁人书面提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证明资金用途后,由金融机构拨付。
    同时,我省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每年3月公布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对被拆迁的房屋,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房屋评估报告要送达被拆迁人
    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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