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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档案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6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执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管理岗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审查
标准:
拟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范围: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本岗位责任人:科教法规处负责人岗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岗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岗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做出最终审定意见。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办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管理岗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主管局长审定批准的,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主管局长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办理流程
违法行为名称(共计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出卖或者转让集体所有的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办理程序:
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经科教法规处负责人岗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除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一、立案阶段
立案标准: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立案办理总时限:7个工作日
1、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理岗对是否进行立案调查提出初步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行政处罚立案报告表,报科教法规处负责人岗。
2、科教法规处负责人审查行政处罚管理岗的初步处理
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行政处罚立案报告表,报分管局长岗。
3、分管局长审核科教法规处负责人的审查决定后,作出审核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行政处罚立案报告表,报主管局长岗。
4、主管局长对是否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调查取证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的,法规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规处执法人员拟订案件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报科教法规负责人岗。
三、审查决定阶段
审查决定标准:
(1)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认为应当给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审查决定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1、科教法规处负责人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和拟订
的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岗。
2、分管局长审核科教法规处负责人的审查决定后,作出审核决定并说明理由,报主管局长岗。
3、主管局长对是否进行档案行政处罚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送达执行阶段
送达执行办理总时限:14个工作日
1、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为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管理岗告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论。
2、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管理岗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管理岗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填写案件移送函,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
4、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间,档案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归档阶段
结案归档总时限:7个工作日
1、行政处罚管理岗认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科教法规处负责人岗。经科教法规处负责人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后,主管局长对是否可以结案作出审定决定。
2、主管局长批准结案的,行政处罚管理岗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移交科教法规处兼职档案员保存;主管局长不批准结案的,行政处罚管理岗继续进行本案的执行工作。
听证程序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管理岗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2、行政处罚管理岗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行政处罚管理岗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及时将听证结果报主管局长岗;主管局长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南昌市档案局科教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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