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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体局(社发局)、发改委(经发局),市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事业单位办学校: 为做好2021年春季开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南昌市教育局、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洪教计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1.学前教育阶段 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的通知》(洪行审字〔202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3.高中教育阶段 高中阶段收费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4.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价行字〔201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昌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洪教计字〔2018〕30号)文件规定,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要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清查,凡是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一致的,应尽快废止或修订。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9〕10号)和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洪教义教字〔2019〕23号)执行。 服务性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公开原则,坚决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缴纳服务性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三、加强“赣服通”教育缴费管理 根据南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2021年春季新学期所有费用均需使用“赣服通”查询缴纳。 四、加强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按照《关于规范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洪价字〔2016〕46号)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五、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在校内醒目位置放置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牌采用原按规定制作的公示牌作相应变更后使用)。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城区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详见附件;县(区)学校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 六、积极采取措施,坚决治理乱收费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和《关于坚决治理违规有偿补课、违规推销教辅教材、违规收费等“三违”行为的通知》(赣教办字〔2017〕21号)文件规定执行。 1.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治理。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 2.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 3.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和印制活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12〕51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要从有资质的发行单位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4.继续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七、继续做好各类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明确工作责任,严明纪律 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负责人,不断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抓好任务落实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教育、发改、财政、审计、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察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项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实行“一案双查”,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附件:2021年春季南昌市城区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春季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附件:2021年春季南昌市城区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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