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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A00010--2020-0086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生成日期: | 2020-04-05 | 名 称: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洪府厅字〔2020〕7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精神,现将我市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自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日起废止。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取消征地统一年产值,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南昌市中心城区及南昌县、新建区按照省政府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不设置地类修正系数。对征收进贤县、安义县及湾里区的林地、其他农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设置为0.8,征收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设置为0.6。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标准,认真落实。市及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严格把关建设用地报批审批事项,对低于补偿标准实施征收的建设用地报批事项不得通过审批或上报审核材料。 二、切实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 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补齐差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缴存制度,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标准适用、调整、衔接等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三、高度重视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并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南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南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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