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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明 于 2020-2-23 19:47 编辑
公 告
为规范有关车辆和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23日零时起,禁止我市车辆擅自前往湖北等重疫区接送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不得擅自前往湖北等重疫区接送人员,也不得与外地车辆接驳转运湖北等重疫区人员。违者,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接送对象中有属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咳嗽等症状患者、确诊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二、特殊情况确需前往的,必须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如实申报接送时间、接送人员身份信息、使用车辆等信息。经乡镇(街道)严格审核后报所属县(区、开发区、新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
三、经批准的车辆返程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严格落实人员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车辆消毒等防控措施。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