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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9日,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区人民法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七位人民陪审员因为辞职和履职不积极而被依法免职。
为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4月29日,青山湖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依法任命了程华等24名人民陪审员。
四年来,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到岗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个别同志甚至没有参加过一次案件审理,最后连电话都联系不上。为此,区人民法院通过整理人民陪审员履职档案,建议五位履职有困难的同志书面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连同两名从未履职的人民陪审员,一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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