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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南大一附院医生吴友平和黄俊为一已私欲伤人性命请求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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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0 15: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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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司法对策解决了哪五大问题?
文章来源:网易新闻
文章原标题: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司法对策解决了哪五大问题?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杨立新)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证明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侵权责任法》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2017年12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权威的解释,特别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鉴定难题作出了的规定,解决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司法对策五大问题。
         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申请人和鉴定人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究竟谁有权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涉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一般认为谁负举证责任,谁就应当申请鉴定。对此,《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原告即受害患者,也包括被告即医疗机构。对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二、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有关材料和程序的要求
       (一)委托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须有鉴定材料,例如有关病历资料等。《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对于鉴定材料,当事人负有提交的责任,人民法院负有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职责。
       确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当事人负有提交鉴定材料的责任,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如果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进行鉴定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由提供鉴定材料的一方将鉴定资料出示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对鉴定材料的证明效力的意见。经过质证以后,对于取得一致意见的鉴定材料,提交给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鉴定材料,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办法,应该由人民法院确定哪些鉴定材料应当提交给鉴定人。
       (二)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首先要有委托鉴定书,必要内容是:有明确的鉴定事项,有明确的鉴定要求。委托鉴定书的作用是,为鉴定人提出鉴定的事项及鉴定要求。鉴定人接受委托之后,应当按照委托鉴定书的要求,完成委托鉴定的事项,按照鉴定要求进行鉴定。
        三、对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的鉴定
        因果关系要件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既包括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包括因果关系的大小即原因力的鉴定,后者决定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司法解释》第12条是专门对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鉴定作出的规定。
        对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大小,通常采用百分比的方法进行,即过失医疗行为或者缺陷医疗产品、不合格血液,对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原因力为百分之多少。本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在通常情况下,原因力大小是采用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和无原因力的说法来表述。《司法解释》增加了一个“轻微原因”的层次,在同等原因和无原因之间又增加了一个新的档次。这样的要求包括两个要素,一是作为原因的过失医疗行为的等级,二是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
        四、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的质证
      《司法解释》第13条对鉴定意见质证规定的规则是:
        第一,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鉴定意见没有经过质证的,不应采信;采信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意见,属于采信证据错误,构成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鉴定人出庭质证,途径有两个:一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事实上,凡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院都应当准许。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第三,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选择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延期开庭,等待上述原因消灭后再开庭;二是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四,无鉴定人的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对当事人单独或者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采信
       《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的是对当事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采信办法。
        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可以提供给法庭。法庭应当将该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出示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反之,则不予采信。
        对于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予以认可。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法庭应当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不认可一方当事人的异议内容和理由进行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异议成立的,法庭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则法庭对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杨立新教授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原创作品拒绝任何形式删改,看法新闻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医生吴友平和黄俊为一已私欲伤人性命,请求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可现实生活中,还依然存在着医生为着一已私欲,干着损害众多无辜患者身体的事件。像本该拿起手术刀救人的南大一附院吴友平与黄俊就是这样,他们违背医德、违背良心,干着诱骗患者安装不必要心脏支架、多安装支架、做不必要的心脏手术,从而达到获取高额医疗器械回扣的目的。这些人有的已经伤残,更为严重的已经死亡。

       说起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吴友平与黄俊两位无良医生,为了高额医疗器械回扣,诱骗患者做不必要的心脏手术、安装不必要的心脏支架等行为,那可是令人深恶痛绝,吴友平与黄俊完全与医生这个职业背道而驰。小编整理了被吴友平与黄俊伤害患者的经历,来看看他们二人都干了些什么违背医德、伤天害理的事:
      1、死者牛某某女儿陈述:
       我父亲牛因心内科接诊医生吴友平、黄俊为了获取高额的心脏支架回扣,诱骗、并扩大病情,违规操作造成其死亡终年57岁。(请点击下方的视频,牛某本人为您讲述父亲的受害经过。)
       2、受害患者占某陈述:
      我在2016年3月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住院进行的各项身体检查结果都很正常。心内科吴友平来到病床说尽好话让我做手术,但进行的手术却失败了。在7月份进行第二次手术的的食道彩超结果显示:心房左耳有0.8*0.5cm的血栓。医生说第二次手术取消,需要回家消栓。当时陪护的一名女医生说,血栓一辈子都化不掉,也不可能再手术了。7月13日在家人的鼓励和陪同下,我冒着开胸手术的风险来到了上海胸科医院,再次做了食道彩超结果显示:“无血栓”。当日我便在医生的帮助下进行了第二次房颤手术,现在恢复的很好(请点击上方的视频,占某本人为您讲述自己的受害经过。)
      3、受害患者邹某某陈述:
      我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检查身体,接诊的吴友平主任安排我进行了超声、X线检查,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吴友平在看都没有看这几项检查结果的情况下,便要求我行冠状动脉造影术且直接给我安装了心脏支架。
    4、患者母亲讲述医生吴友平违规给年轻三十岁的儿子,“超额”安装四个心脏支架的过程。
      欧阳,男,三十岁,南昌人,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超额”的安装了四个心脏支架。据欧阳妈妈反映,欧阳在进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就诊时,一进院就安装了一个心脏支架,安装后又被主治医生吴友平告知还有一根血管没通,需要下周再装支架。诊疗期间,主治医生吴友平并没有给患者及家属观看相关的影像资料,且主治医生吴友平的态度也十分恶劣。欧阳在主治医生吴友平的诊疗下被安装了四个支架,年轻三十岁的生命从此走上了终身服用大量药物,且限定工作、社交和日常活动的路。

      5、受害患者胡某某(女)陈述:
      我于2016年10月来到了南大一附院就诊,心电图检查显示都是正常的。吴友平知道我有糖尿病还是给我进行了冠脉造影检查并安装了心脏支架。装了支架后工作也丢了现在卧床不起。
        2016年11月份,江西省的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就侦查了一起医疗器械公司行贿案,该案牵出了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吴友平、黄俊等人受贿的违法事实。据悉,此案行贿的公司是一家以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疗卫生系列产品代理销售为主。经过侦察了解确认了器械公司与医生吴友平等人的犯罪证据,并将涉嫌行贿的医疗器械公司人员与犯罪的吴友平医生等人抓捕归案。因院方的包庇,两名犯罪医生吴友平与黄俊一直未得到处理。
(上图: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的《立案告知书》)

【结束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所以,您可以依法行使您的权利。吴友平与黄俊伤人事件给人们以警示,为了避免再有吴友平和黄俊伤人事件的发生,请求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吴友平与黄俊,还受害人以公道,不再有更多的江西老百姓受到他们的伤害。

不求点赞,只求转发,当心您和您的家人成为受害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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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所有被害患者的诉求:
  严惩两名凶手吴友平、黄俊!
  严惩两名凶手吴友平、黄俊!
  严惩两名凶手吴友平、黄俊!

(请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全文”,详细了解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吴友平与黄俊更多的犯罪事实。)

如果您有不平事、不公事,都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您可以搜索我们的公众号ID:ggpp2016,或是扫一扫下面的二维码关注我们。也可以通过电话/微信:13065198896,或QQ群:514770273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对您的事进行核实后通过公众平台展示,让全国人民知道并关注您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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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7 09: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一定需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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